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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化进程加速推进的背景下,因不动产征收补偿引发的家庭继承与析产纠纷案件呈显著增长态势。本案涉案各方就拆迁安置权益分配产生重大分歧,争议焦点涵盖物权归属、继承法律关系认定及财产分割等多重法律问题。本文将结合案件事实与现行法律法规,系统梳理家庭财产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逻辑,以期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专业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拆迁背景
李明与周芳是夫妻,育有女儿李婷,还收养了儿子李强(未办理收养登记) 。李强与妻子王娟育有一子李小强。2017 年,李明因病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
早在 2010 年,李家位于F号院的宅基地遇拆迁。周芳作为被拆迁人,与甲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获得四套定向安置房(一号、二号、三号、四号房屋),以及扣除购房款后的剩余拆迁补偿款 73 万余元 。
(二)争议焦点与双方主张
李强、王娟、李小强向法院起诉,要求:
判令一号、二号、三号房屋由李强、周芳、李婷法定继承;
对 73 万余元拆迁补偿款在李强、王娟、李小强及周芳、李婷之间进行分割;
诉讼费用由周芳、李婷承担 。
他们称,李强婚后一直与李明、周芳共同居住,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过增建修缮,一家三口户口也在拆迁院落,应参与拆迁利益分配 。
周芳和李婷则坚决反对:
房产分割:四套房屋应一并析产继承,李强名下的四号房屋也需纳入分配,不能只分割周芳和李婷名下房产;
贡献认定:房屋由周芳、李明出资建设,李强未参与,无权分割补偿款;
遗产处理:拆迁利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周芳 50% 份额,剩余作为李明遗产在三人中继承;
赡养争议:李婷在李明生病期间承担大量费用,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李强未尽赡养责任,应少分或不分 。
(三)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房产分配:一号房屋登记在李婷名下,二号房屋登记在周芳名下,三号房屋登记在李婷女儿名下,四号房屋登记在李强名下 ;
房屋建设:双方对建房出资存争议,李强提供的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出庭,未被采信;
拆迁协议:明确宅基地面积、补偿项目及金额,四套安置房购房款从补偿款中扣除;
赡养情况:双方均主张自己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但均无充分证据 ;
财产变动:周芳已将三号房屋赠与外孙女并完成过户 。
二、案件分析
(一)宅基地房屋权属认定
法院认为,27 号院房屋主要由周芳、李明夫妻共同出资建设。虽李强主张参与建房,但证据不足,难以认定其作出主要贡献 。因此,房屋及拆迁权益应优先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二)安置房分配效力
李强、李婷分别与周芳、甲公司签订合同,完成房屋登记。该行为可视为家庭成员对安置房的分家析产,各方已用行动认可分配方案,且无明显不合理之处,应受法律保护 。
(三)遗产继承规则适用
李明去世后,因无遗嘱,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周芳、李强、李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应均等分割遗产 。但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对房屋贡献、赡养情况等因素,对二号房屋份额进行了酌情调整,并认定三号房屋已赠与完成,不再参与分割 。
(四)拆迁补偿款分割
法院结合建房贡献、家庭情况,酌情确定李强一家分得 18 万元补偿款。因无证据证明李明去世时其补偿款份额尚有剩余,故不再对该部分遗产进行分割 。
三、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
四号房屋归李强、王娟、李小强所有;
一号房屋归李婷所有;
二号房屋由周芳占 16% 份额,李强、李婷各占 42% 份额;
周芳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给付李强、王娟、李小强拆迁补偿款 18 万元 。
四、案件启示
(一)家庭财产分配防坑指南
提前规划:涉及拆迁、继承等重大财产变动,建议提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或家庭财产协议,明确分配方案,避免纠纷 。
保留证据:对建房出资、赡养支出等关键事实,务必保留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必要时进行公证 。
合法收养:收养子女需依法办理登记,否则可能影响继承权认定 。
(二)法律程序注意事项
证人出庭:证人证言原则上需出庭作证,否则可能不被采信;
时效把握: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超过期限可能丧失胜诉权 。
(三)专业法律建议
家庭财产纠纷往往涉及亲情与利益的双重矛盾,处理不当极易激化矛盾。遇到类似问题,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理性解决,既能维护权益,也能最大程度减少对亲情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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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