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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法律实务中,房产作为核心遗产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其往往交织着复杂的亲属关系、财产权属争议与法律适用问题。本案围绕一套市值约 390 万元的房产展开,涉及遗嘱效力认定、代位继承规则适用、赡养义务举证等多重法律焦点。以下将从专业法律视角,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全面解析。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遗产背景
被继承人赵大山与孙玉兰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长子赵勇、次子赵刚、女儿赵芳及三子赵辉 。2011 年 10 月,赵勇先于父母离世,其子赵强作为直系晚辈血亲,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2016 年 3 月 28 日,孙玉兰因病去世;2020 年 4 月 23 日,赵大山亦不幸离世。二老遗留的核心遗产为登记在赵大山名下的一号房屋(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该房屋于 2009 年 3 月 9 日由赵大山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得,并于 2011 年 11 月 29 日取得产权证书 。
(二)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主张(赵强):赵强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对一号房屋享有四分之一的所有权 。其诉讼理由为,2011 年赵勇去世后,祖父母曾放弃对赵勇遗产的继承权,并约定由赵强代父履行赡养义务。基于此,赵强认为自身作为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相应遗产份额。同时,赵强指控被告赵刚私自扣留房屋产权证及赵大山死亡证明等重要文件,存在恶意转移房屋产权的嫌疑,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 。
被告抗辩(赵刚):被告赵刚明确表示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依据物权法定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一号房屋系赵大山与孙玉兰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赵大山的遗产份额,赵刚以两份自书遗嘱为依据,主张应全部由其继承;孙玉兰的遗产份额,则同意依法定继承程序进行分割 。赵刚提交的 2012 年 12 月 9 日自书遗嘱中,赵大山明确表示今后生活由赵刚一家照料,名下财产亦归赵刚所有;2019 年 11 月 1 日的自书遗嘱进一步细化,将一号房屋中属于赵大山的部分指定由赵刚继承 。此外,赵刚强调自身在赡养父母过程中承担了主要责任,包括出资购置、装修西城区房屋,为父母在顺义区另行购置养老住房,以及全程照料父母患病期间的生活起居 。相较之下,赵刚指出赵强长期身处国外,未能切实履行赡养义务,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赵强应少分或不分遗产 。
被告陈述(赵芳):被告赵芳认可赵大山遗嘱的法律效力,认为对于孙玉兰的遗产部分,可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而赵大山的遗产份额,应严格遵循其遗嘱内容,由赵刚继承 。赵芳作为证人,证实赵刚在赡养父母方面确有突出贡献,早年西城区房屋的相关事务均由赵刚主导,后续在顺义区购房照顾父母的行为也体现了其孝心 。
被告陈述(赵辉):被告赵辉在庭审中回忆表示,兄弟姐妹们在不同阶段均对父母尽到了一定的赡养责任:赵刚在物质与生活照料方面贡献显著;赵芳时常探望父母,并给予生活关怀;大哥赵勇生前也多次以经济支持的方式尽孝;赵辉本人在母亲患老年痴呆期间,更是投入大量精力进行照料 。此外,赵辉透露父母生前曾口头表示,养老问题由四个子女共同承担,身后财产亦由四人共同继承 。父亲临终前,仍表达了将遗产留给子女的意愿 。
(三)关键事实认定
遗嘱真实性争议:赵刚提交的两份自书遗嘱成为案件核心争议点。其中,2012 年的遗嘱中,孙玉兰的签字真实性存疑;2019 年的自书遗嘱虽在形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关于自书遗嘱的规定,但赵强以赵大山立遗嘱时已达 90 岁高龄,可能缺乏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为由,对遗嘱形成过程及真实性提出质疑 。经法院依法释明举证责任及鉴定程序后,赵强申请司法鉴定,后又自行撤回,导致该遗嘱真实性的质疑缺乏有效证据支撑 。
赡养义务举证:赵刚在庭审中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医疗费用支付凭证、房屋购置合同、装修票据等,用以证明其在赡养父母过程中承担了主要责任 。而赵强因长期身处国外,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赡养义务,在赡养事实的举证方面处于劣势 。
遗产分割意愿:经法院组织调解,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由赵刚继承一号房屋,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款 。同时,各方对一号房屋现值达成共识,确定为 390 万元。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的法律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2019 年赵大山所立自书遗嘱,从形式要件来看,具备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及注明日期等要素,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赵强虽对该遗嘱真实性提出质疑,但在法院释明后撤回鉴定申请,且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推翻遗嘱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的原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对于 2012 年的遗嘱,因孙玉兰签字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无其他证据佐证该签字确为孙玉兰本人所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该遗嘱中涉及处理孙玉兰财产部分应认定为无效 。该部分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程序进行分割。
(二)代位继承与法定继承的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本案中,赵勇先于孙玉兰、赵大山去世,其子赵强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可继承赵勇应得的孙玉兰遗产份额 。孙玉兰去世后,其遗产应由配偶赵大山及子女赵强(代位继承赵勇份额)、赵刚、赵芳、赵辉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法定继承 。
赵大山去世后,因其生前订立的 2019 年自书遗嘱合法有效,根据遗嘱内容,其自有财产份额及继承孙玉兰的部分遗产,均应由赵刚继承 。这一处理既符合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法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也体现了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尊重。
(三)赡养义务对遗产分割的影响
在法定继承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尽管赵刚在赡养父母过程中承担了主要责任,但由于赵大山的遗产已通过有效遗嘱进行分配,遗嘱继承具有优先性,因此在处理赵大山遗产时,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不再作为遗产分割的考量因素 。然而,在分配孙玉兰遗产时,法院可综合各继承人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对遗产份额进行合理调整。
(四)遗产分割的执行逻辑
鉴于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由赵刚继承一号房屋,并以支付折价款的方式进行遗产分割,且对房屋现值达成一致意见,法院需依据继承份额精确计算折价款金额 。孙玉兰的遗产应由赵大山、赵强、赵刚、赵芳、赵辉五人平均分配,每人各得五分之一份额;赵大山的遗产份额依据遗嘱全部由赵刚继承 。经计算,赵刚应向赵强、赵芳、赵辉各支付一号房屋折价款 390,000 元(390 万元 ×1/10) 。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赵大山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号房屋,由被告赵刚继承。赵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向原告赵强、被告赵芳、被告赵辉支付房屋折价款 390,000 元。赵强、赵芳、赵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赵刚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
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需遵循严格法律规范
遗嘱作为处分个人房产的重要法律文件,其订立过程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书遗嘱应确保内容完整、字迹清晰,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 。对于涉及夫妻共同房产的处分,应明确区分个人份额,避免越权处分他人财产。在家庭关系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建议优先选择公证遗嘱或律师见证遗嘱等形式,通过专业机构的介入,确保遗嘱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降低遗嘱无效的法律风险 。
(二)代位继承人应及时行使权利并留存证据
代位继承人应充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自身的法定权利,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及时主张代位继承权益 。在日常生活中,应注重留存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如户口簿、出生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等 。若对遗嘱效力存在质疑,应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及时申请司法鉴定或收集其他有效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因举证不及时或举证不力,导致丧失应得的遗产份额 。
(三)赡养义务履行需注重证据留存
主张多分遗产的继承人,在履行赡养义务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证据留存意识 。日常可通过保存医疗费用票据、护理服务合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方式,全面记录赡养行为的时间、内容及支出情况 。对于异地赡养的情况,可通过定期视频通话记录、电子转账备注赡养用途等方式,固定赡养事实 。这些证据在遗产纠纷诉讼中,将成为主张多分遗产的重要依据 。
(四)家庭财产规划应提前布局并书面化
为避免因房产分配引发家庭矛盾,建议被继承人在身体状况良好、意识清醒时,提前进行家庭财产规划 。通过订立书面遗嘱、财产赠与协议等方式,明确房产分配方案,并及时向家庭成员公开,确保各方知晓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同时,定期组织家庭会议,沟通财产安排相关事宜,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理解与信任 。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制定个性化的财产规划方案,从法律层面保障房产分配的公平、公正与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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