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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继承领域,房产归属常常成为家庭矛盾的焦点。当自书遗嘱遇上复杂的亲属关系,法律又该如何平衡各方权益?今天,我们以一起真实案例为切入点,深度解析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背后的法律逻辑。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产背景
陈建国与前妻林芳育有三个子女,大儿子陈勇(2010 年离世,其子陈明)、二女儿陈婷、三儿子陈浩 。林芳于 2011 年 6 月 30 日去世后,陈建国在 2016 年 5 月 12 日与周莉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陈建国名下有一套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燕山的一号房屋,这套房产成为后续纠纷的核心。
1994 年 3 月 4 日,陈建国与甲公司签订《内部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凭借工龄优惠购得一号房屋,并于 1999 年 7 月 7 日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2020 年 3 月 13 日,陈建国立下自书遗嘱,明确表示去世后一号房屋归周莉所有。2021 年 8 月 4 日,陈建国去世,围绕这套房屋的继承问题,各方争议不断。
(二)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主张(周莉):周莉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据陈建国的遗嘱,将一号房屋判归自己所有,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她认为遗嘱是陈建国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得到法律支持。
被告抗辩(陈明):陈明提出自己享有代位继承权,认为遗嘱处分了陈建国与林芳的共有财产,陈建国无权处置林芳的份额 。他要求按照继承权利,分得自己应得部分,同时指出遗嘱中提到自己来北京可居住房屋,应保障该权益。
被告抗辩(王慧):王慧是陈勇的妻子,她称丈夫去世后,自己在林芳生病的七八个月里悉心照料,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对于陈建国,她平时也会逢年过节问候,认为自己应享有与其他子女平等的继承权,并要求保障遗嘱中提到的居住权。
被告抗辩(陈浩):陈浩辩称一号房屋虽登记在陈建国名下,但实际是自己与父母共同所有,房屋装修等均由三人出资出力 。他否认王慧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强调当时主要由自己、爱人及父亲照顾林芳,医疗费也由自己和父亲承担 。此外,他不认可遗嘱继承,主张按法定继承处理,且认为房屋市值应为 120 万元左右。
被告陈述(陈婷):陈婷表示父亲生前确实得到较好照顾,也知晓立遗嘱一事,尊重法院最终裁判 。
(三)关键事实认定
房屋权属:一号房屋是陈建国与林芳婚姻存续期间购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陈浩主张房屋为三人共有,但未提供充足证据;周莉认可陈建国与林芳各占一半份额 。
遗嘱效力:陈建国所立自书遗嘱,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但涉及处置林芳财产份额的部分存在争议 。
赡养情况:王慧虽参与照料林芳,但综合考虑照料时长、居住情况及其他亲属参与度,难以认定其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
房屋价值:各方均同意以折价款方式分割房屋,经报价和市场询价,综合酌定房屋单价为 1.6 万元,总价值 894880 元 。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与财产权属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有权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本案中,一号房屋属于陈建国与林芳的夫妻共同财产,陈建国仅能对自己享有的一半份额及继承林芳的部分通过遗嘱处分 。因此,遗嘱中涉及林芳财产份额的部分无效,涉及陈建国个人份额的部分合法有效 。
(二)法定继承与代位继承规则适用
林芳去世后,其享有的一半房屋份额作为遗产,应由第一顺位继承人陈建国、陈浩、陈婷、陈明(代位继承陈勇份额)继承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陈明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可分得林芳遗产的四分之一份额。
(三)丧偶儿媳继承权的认定标准
王慧主张自己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要求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然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认定 “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需达到较高标准,通常要求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且长期保持 。王慧虽有照料行为,但未满足该标准,因此无法获得继承权 。
(四)居住权的法律性质与认定
陈建国遗嘱中提到的 “临时居住”,不符合《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 。居住权需以书面形式设立并登记,且用于满足生活居住需要,该 “临时居住” 更倾向于情谊行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陈建国名下的一号房屋由原告周莉继承;
周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陈浩、陈明、陈婷各支付房屋份额(八分之一)的折价款 111860 元 。
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需明确财产权属
立遗嘱时,务必清晰界定财产范围,避免处分他人财产。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仅能对自己的份额进行处置,建议提前通过财产协议明确归属 。
(二)关键权益主张需留存证据
主张代位继承或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时,要保留医疗记录、证人证言、费用支付凭证等证据 。日常生活中,可通过书面记录、视频等方式固定赡养行为,避免纠纷发生时举证困难。
(三)居住权设立需遵循法定程序
若希望赋予他人房屋居住权利,应依据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协议并完成登记 。口头承诺或遗嘱中的模糊表述,无法产生法定居住权效力。
(四)家庭财产宜早规划
提前进行财产规划,通过遗嘱、赠与协议等方式明确分配方案,既能避免家庭矛盾,也能确保意愿得到实现 。复杂家庭关系下,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法有效的财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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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