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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出资≠产权归属,遗嘱处分为何无效?北京房产律师揭秘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16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当遗嘱载明的继承权益,遇上早已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这场关乎产权纠纷,究竟该如何裁决?今天,我们从专业律师的视角,拆解这起典型案例,解读背后隐藏的法律玄机。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产背景

刘建国与女儿刘芳是父女,刘芳和前夫陈涛曾是夫妻。2022 年 6 月 13 日,刘建国与张敏登记结婚。2022 年 9 月 11 日,刘建国立下遗嘱,明确位于东城区的二号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以及位于密云区的一号房屋份额,都由张敏继承。

时间回溯到 2020 年,年事已高、生活不便的刘建国,和刘芳、陈涛商议,由自己出资 100 万元,剩余房款由刘芳和陈涛承担,在密云购置一号房屋,房屋供刘建国居住,并登记在他名下,购房手续则由刘芳、陈涛负责办理。2020 年 5 月 10 日,陈涛与卖家王玉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5 月 11 日、13 日,刘建国分两笔向刘芳转账 100 万元。然而,最终一号房屋却登记在了刘芳名下。2022 年 9 月 4 日,刘建国就房屋权属问题起诉刘芳、陈涛,可惜在 2023 年 1 月 1 日因病离世,其父母早于他去世。

(二)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主张(张敏):张敏依据刘建国的遗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一号房屋 47.78% 的产权份额归自己所有。她认为,刘建国实际出资 100 万元购置房屋,虽然登记存在问题,但出资行为应作为认定刘建国享有房屋权益的依据。作为刘建国的妻子和遗嘱指定继承人,她有权继承相应的房产份额,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

被告抗辩(刘芳):刘芳坚决否认张敏的说法,称从一开始刘建国就表示一号房屋是赠与自己,从未提及要登记在刘建国名下。她强调,自己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对房产拥有 100% 的处置权。此外,因房屋被张敏申请查封,她还要求张敏和保险公司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明确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

第三人陈述(陈涛):陈涛补充说明,当时是刘建国和自己商量,共同出资赠与刘芳购房款,让刘芳在密云买房,刘建国只是暂住。他还质疑刘建国与张敏结婚的真实性,以及遗嘱的有效性,称刘建国在订立遗嘱时身体状况极差,神志不清,可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受到胁迫。陈涛坚称,刘建国转账的 100 万元是赠与款项,一号房屋应由刘芳完全所有 。

(三)关键事实认定

房屋交易流程:法院查明,2020 年 5 月 10 日,陈涛与卖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5 月 11 日、13 日,刘建国向刘芳转账共计 100 万元;5 月 29 日,刘芳取得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

遗嘱与婚姻争议:张敏提交刘建国的遗嘱,但刘芳和陈涛对遗嘱真实性存疑,同时质疑刘建国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此外,对于刘建国与张敏的婚姻登记,他们认为家属均不知情,对登记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

财产保全情况:2023 年 1 月 10 日,张敏申请对一号房屋进行财产保全,法院裁定查封房屋,张敏为此支付保全费 5000 元 。

案件分析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一号房屋登记在刘芳名下,在没有足够证据推翻登记的情况下,法律认定刘芳为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刘建国虽然出资,但出资行为并不等同于拥有房屋产权,不能仅凭出资就主张房屋份额 。

(二)遗嘱继承的有效性前提

遗嘱继承生效的关键,在于被继承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拥有合法权利。即便张敏提供的遗嘱真实有效,但如果刘建国本身对一号房屋不享有产权份额,那么他对该房屋的处分就属于无权处分。此外,刘芳和陈涛对遗嘱真实性及刘建国立遗嘱时民事行为能力的质疑,也增加了遗嘱效力认定的复杂性。根据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 。

(三)赠与关系的认定与举证责任

刘芳和陈涛主张刘建国的出资是赠与行为,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他们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赠与合意。而张敏若想推翻赠与说法,证明存在借名买房或其他约定,同样需要拿出充分证据。在双方都无法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依据房屋登记的公示效力,优先认定物权归属 。

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驳回了张敏要求确认一号房屋产权份额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明确了在不动产登记与遗嘱继承冲突时,物权登记效力的优先性,同时强调了当事人对自己主张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

案件启示

(一)房产登记至关重要,切勿忽视

在房产交易中,不动产登记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无论是出资购房、赠与房产,都要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明确权属关系。如果存在借名买房等特殊情况,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并进行公证,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

(二)订立遗嘱需严谨,确保合法有效

立遗嘱时,建议选择公证遗嘱或律师见证遗嘱等形式,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要留存立遗嘱过程的相关证据,如视频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明立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外,在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合法拥有的财产 。

(三)口头约定风险大,书面协议是保障

涉及大额财产的交易、赠与等行为,千万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务必签订详细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对协议进行审核,保障自身权益 。

房产纠纷往往错综复杂,稍有不慎就可能陷入被动。如果您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咨询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精准的法律分析和定制化解决方案,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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