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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与不动产登记相悖,北京律师如何维护当事人权益?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14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继承法律实务中,遗嘱权益主张与不动产登记效力的冲突屡见不鲜。本案中,因购房出资、权属登记及遗嘱继承引发的争议,深刻体现了《民法典》物权编与继承编的交叉适用问题。本文将从专业法律视角,对该起典型案例进行深度解析。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产背景

被继承人赵明远与赵琳系父女关系,赵琳与陈宇曾为夫妻 。2022 年 6 月 13 日,赵明远与李芳登记结婚。回溯至 2020 年 5 月,赵明远为解决居住需求,与赵琳、陈宇协商购置一号房屋(位于密云区某路某号院)。赵明远实际出资 100 万元,并约定房屋由其居住且登记在其名下 。但最终房屋产权登记于赵琳名下,此登记事实与先前约定的矛盾,为后续纠纷埋下隐患 。

2022 年 9 月,赵明远订立遗嘱,明确一号房屋及东城区二号房屋中属于其个人的份额,均由配偶李芳继承 。在遗嘱订立前,赵明远已就房屋权属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2023 年 1 月,赵明远因病去世,因其父母早亡,李芳依据遗嘱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一号房屋 47.78% 的产权份额归其所有 。

(二)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主张(李芳):李芳作为遗嘱继承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主张赵明远生前实际出资购置一号房屋,虽登记存在瑕疵,但出资行为应作为认定其享有房屋权益的依据。作为合法配偶及遗嘱指定继承人,其有权继承赵明远在该房屋中的相应份额 。

被告抗辩(赵琳):赵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以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效力为核心,主张一号房屋自登记于其名下时,物权变动已依法完成。同时提出,赵明远的出资行为系赠与性质,并非借名买房或共有产权约定,故其对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权 。此外,赵琳还就李芳申请财产保全导致房屋被查封,提出赔偿损失的主张。

第三人陈述(陈宇):陈宇作为购房过程的参与者,进一步佐证赵琳的观点,称购房时已明确为赵明远与自己共同赠与赵琳购房款,房屋登记在赵琳名下符合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同时,对赵明远与李芳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及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提出质疑,认为赵明远在订立遗嘱时可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存在受胁迫情形 。

(三)关键事实认定

房屋交易流程:经法院查明,2020 年 5 月 10 日,陈宇代表买方与卖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5 月 11 日、13 日,赵明远分两笔向陈宇转账共计 100 万元;5 月 29 日,赵琳依法取得一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

遗嘱与婚姻争议:李芳提交赵明远所立遗嘱,但赵琳、陈宇提出多项质疑,包括遗嘱的书写形式是否符合自书遗嘱法定要件、赵明远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等 。此外,双方对赵明远与李芳登记结婚过程中是否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存在重大争议 。

财产保全情况:李芳在诉讼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对一号房屋进行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作出查封裁定,李芳为此支付保全费 5000 元 。

案件分析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一号房屋已依法登记在赵琳名下,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情况下,依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赵琳即为该房屋的合法物权人 。赵明远的出资行为仅能证明其存在资金给付事实,在缺乏书面协议等证据证明借名买房或共有产权约定的情况下,无法对抗法定的物权登记效力 。

(二)遗嘱继承效力的法律要件审查

遗嘱继承的合法有效需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方面,要求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形式要件上,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赵琳、陈宇对遗嘱真实性及赵明远立遗嘱时民事行为能力的质疑,使得遗嘱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即便遗嘱最终被认定为真实有效,若赵明远对一号房屋不享有合法产权份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之规定,其对该房屋的处分亦属无权处分,李芳无法依据该遗嘱取得房屋权益 。

(三)赠与关系的举证责任与法律认定

赵琳、陈宇主张赵明远的出资属于赠与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之规定,其需就赠与合意的达成承担举证责任 。而李芳若欲推翻赠与主张,证明存在借名买房或其他约定,同样需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 。在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依据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优先认定物权归属,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与证据裁判规则的综合适用 。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作出驳回李芳诉讼请求的判决 。该判决明确了在不动产登记与遗嘱继承冲突时,物权登记效力的优先性,同时强调了当事人对其主张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

案件启示

(一)强化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意识

不动产交易中,登记具有决定性法律效力。无论是出资购房、赠与房产还是其他产权安排,均应及时办理权属登记,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对于借名买房等特殊情形,更需通过公证、律师见证等方式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避免因权属不清引发纠纷 。

(二)规范遗嘱订立的法律程序

订立遗嘱时,建议优先选择公证遗嘱形式,或由专业律师进行见证,确保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同时,应留存立遗嘱过程的影像资料、医院诊断证明(证明立遗嘱人行为能力)等辅助证据,以增强遗嘱的证明力。涉及房产继承时,务必先行确认被继承人对房产的真实权属状态,避免无效处分 。

(三)重视证据留存与风险防范

在涉及大额财产的交易、赠与及继承等法律行为中,应树立全程留痕意识。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书面协议等证据,对于口头约定及时转化为书面文件 。纠纷发生时,专业律师的提前介入,有助于从证据收集、法律分析到诉讼策略制定的全流程风险把控,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若您在不动产交易、遗嘱继承等法律事务中遇到困惑,欢迎咨询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将提供精准的法律分析与定制化解决方案,助力您规避法律风险,保障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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