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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支付百万元购房款并完成装修入住八年后,买受人竟因出卖人的不当行为面临房财两失的困境?当房屋被司法查封、出卖人下落不明时,购房人应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将通过一则真实司法案例,深入剖析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潜藏的重大法律风险。
案情梳理
(一)购房交易与矛盾初显
2015 年 9 月 25 日,李然与赵峰、乙公司(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见证合同》,约定以 100 万元总价购买一号房屋(北京市大兴区) 。当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在房产证下发后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并约定若卖家违约,需退还房款、赔偿 80 万元违约金及装修费用 。
合同签订后,李然支付 1 万元中介费,陆续向赵峰转账 85 万元,并接手房屋进行 15 万元装修后入住 。然而,2018 年 5 月赵峰取得房产证后,因房价上涨拒绝履行过户义务。更恶劣的是,他与孙昊恶意串通,以虚构借款为由将房屋抵押给孙昊,导致房屋被法院强制执行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李然):
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判令赵峰、其前妻周雯返还 100 万元购房款;
赔偿 1 万元中介费、15 万元装修费及 80 万元违约金;
认为购房发生在赵峰与周雯婚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周雯应承担连带责任 。
被告抗辩(赵峰):
同意解除合同,但称仅收到 85 万元房款,且该款项用于个人购彩,与周雯无关;
拒绝支付违约金,认为李然将房屋出租获利,且违约金过高 。
被告抗辩(周雯):
对房屋买卖毫不知情,合同未经其签字确认;
主张自己收入稳定,家庭开支由其承担,购房款未用于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屋权属与抵押:一号房屋登记在赵峰名下,实际为其与周雯夫妻共同财产;后因虚构债务被抵押,进入法院执行程序 。
房款支付争议:李然主张支付 100 万元(含 15 万元现金尾款),但法院根据生效判决及付款时间、方式,仅认定 85 万元转账记录有效 。
夫妻债务证据:赵峰提供银行流水显示房款未用于家庭支出,李然未能举证证明周雯知情或款项用于共同生活 。
案件分析
(一)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因房屋被查封导致无法过户,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李然有权解除合同 。赵峰恶意违约事实清楚,虽约定 80 万元违约金,但法院结合实际损失(如装修、资金占用),酌情调整为 70 万元,体现 “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 原则 。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界定
依据《民法典》(本案适用旧法但逻辑一致),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 “共签共认” 或 “用于共同生活” 。周雯未参与合同签订,赵峰流水证明款项未用于家庭,李然无其他证据,因此法院不支持其对周雯的诉求 。
(三)购房款数额的司法认定
法院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对李然主张的 15 万元现金尾款,因发生在房屋查封后且与约定付款条件矛盾,在无其他证据佐证下不予采信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李然与赵峰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解除;
赵峰退还 85 万元购房款;
赵峰支付 70 万元违约金;
驳回顾某对周雯的全部诉讼请求 。
案件启示
(一)过户前的 “三道防线”
查产权: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
做公证:未过户时办理委托公证,限制卖家单方处分;
留尾款:过户后再支付大额尾款,降低交易风险 。
(二)夫妻共有房产交易 “双保险”
涉及夫妻共有房产,必须要求双方签字确认;或由未签字方出具书面同意书,避免合同无效风险 。
(三)证据留存的 “黄金法则”
大额交易尽量采用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保留聊天记录、录音等协商证据,关键时刻能扭转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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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