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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先后立两份遗嘱,子女争房产谁占理?北京房产律师支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10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公证遗嘱指定一人继承,代书遗嘱却要求五子女平分!母亲离世后,子女为房产对簿公堂。面对相互矛盾的遗嘱,法院如何判定效力?这场遗产争夺战,藏着哪些必须知道的法律要点?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遗产背景

被继承人林淑兰一生经历两段婚姻。她与前夫陈明远育有子女陈雅婷、陈俊杰;与第二任丈夫周国强婚后生下周志远、周思雨、周明辉 。周国强于 1990 年 5 月 10 日离世,林淑兰则在 2023 年 3 月 29 日因病去世。

2004 年 7 月 13 日,林淑兰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入一号房屋,并于 2005 年 7 月 25 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产权人为林淑兰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周明辉):

依据林淑兰 2004 年 11 月 26 日订立的公证遗嘱,请求依法继承一号房屋全部份额;

认为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应按遗嘱内容执行 。

被告抗辩(周志远、周思雨):

提出《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绝对优先效力,主张以林淑兰 2017 年 11 月 15 日订立的代书遗嘱为准,要求一号房屋由五名子女共同继承、平均分配;

未提及其他财产分割诉求 。

其他当事人:陈雅婷、陈俊杰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遗嘱证据:

公证遗嘱:2004 年 11 月 26 日,林淑兰订立公证遗嘱,明确一号房屋由周明辉个人继承(不包括其配偶) 。

代书遗嘱:2017 年 11 月 15 日的代书遗嘱显示,一号房屋由五名子女共同继承,但录像未记录立遗嘱过程,代书人、见证人也未出庭作证 。

房屋权属:一号房屋系林淑兰婚后个人购买,登记为其个人财产 。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的法律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

公证遗嘱:林淑兰 2004 年的公证遗嘱,程序合法且内容明确,依法有效。

代书遗嘱:虽形式上符合代书遗嘱要件,但被告提交的录像无法证明遗嘱订立过程,且代书人、见证人未出庭作证,无法确认遗嘱真实性。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被告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

(二)新旧法律适用问题

《民法典》实施后,取消了公证遗嘱优先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公证遗嘱必然失效。本案中,代书遗嘱因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真实性,而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因此仍应按公证遗嘱执行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继承人林淑兰名下一号房屋由周明辉继承 。判决依据包括《民法典》遗嘱继承相关条款,以及民事诉讼法缺席审判规则,既保障了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遵循了法定诉讼程序 。

案件启示

(一)订立遗嘱需规范严谨

公证遗嘱效力稳定、证明力强,建议优先选择公证方式立遗嘱;若采用代书、录音录像等形式,务必全程留存完整证据,确保见证人、代书人出庭作证,避免遗嘱效力存疑 。

(二)重视证据留存与管理

涉及遗嘱继承房产,需妥善保存遗嘱原件、订立过程记录等证据。清晰明确的证据链,是维护自身合法继承权的关键 。

遗产继承纠纷往往伴随亲情与利益的双重考验。如果您面临类似困扰,建议提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或在纠纷发生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高效解决争议,守护合法财产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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