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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政策会影响离婚房产分割吗?房产律师为你解答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10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离婚两年后起诉分割房产,明明房屋登记在婚内配偶名下,法院却驳回诉讼请求?这起看似简单的离婚财产纠纷,因拆迁政策与家庭共有财产交织,上演了一出曲折的司法拉锯战。

案情梳理

(一)婚姻与房产背景

2010 年 11 月 25 日,林敏与赵阳在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赵悦、次女赵萱及幼子赵霖 。二人婚后与赵阳父母赵建国、周梅共同居住于某地区 M院(以下简称 M院),该宅基地使用权人为赵建国。

2012 年,M院因区域开发面临拆迁。根据拆迁档案,入户调查时登记户主为赵建国,家庭成员包括周梅、赵阳及其长女赵悦等 5 人 。经分户确认,赵建国与赵阳将宅基地分为两户,赵阳分得建筑面积 36 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36 平方米的权益,并据此与甲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获补偿款 248915 元,另以 379775 元价款选购 87.5 平方米期房(即一号房屋) 。

2021 年 9 月 13 日,林敏与赵阳经法院调解离婚,但因一号房屋已过户至周梅名下,涉及第三人权益,离婚调解书未对该房产进行处理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林敏):

一号房屋于 2017 年 9 月 21 日登记在赵阳名下,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

被告抗辩(赵阳):

一号房屋源于 1988 年父亲赵建国在黄村镇宅基地建造房屋的拆迁转化,与林敏无关;

林敏曾在西红门 4 村作为定向安置人获得拆迁补偿,根据 “同村农民仅享受一次拆迁待遇” 政策,无权主张一号房屋权益;

此前多份生效判决仅处理赠与合同效力,未确认房屋物权归属,一号房屋实际为家庭共有财产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拆迁档案:M院拆迁材料显示,赵阳通过分户获得部分拆迁权益,但家庭成员未包含林敏 。

生效判决:

(2021)京 0115 民初 ccc 号判决确认赵阳将一号房屋赠与周梅的合同无效;

(2023)京 0115 民初 sss 号判决驳回赵阳确认房屋单独赠与自己的诉求,但均未对房屋权属进行最终认定 。

户籍与居住情况:双方确认拆迁时林敏不在 M院户籍内,林敏主张实际居住但未提供证据,赵阳予以否认 。

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性质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共有包括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本案中,一号房屋虽登记在赵阳名下,但其来源为赵建国宅基地拆迁,且拆迁时林敏未被认定为 M院户内成员。依据农村宅基地 “一户一宅” 政策,宅基地权益以户为单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赵阳分得的拆迁权益已从家庭共有财产中独立析出 。因此,一号房屋应定性为 M院户内成员的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单纯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拆迁政策的适用

赵阳提出的 “同村农民仅享受一次拆迁待遇” 规则,虽未直接影响房屋权属认定,但从侧面反映林敏在其他区域已获得拆迁补偿,在本案中主张权益时需更严格审查其权利基础 。若林敏无法证明对 M院房屋或宅基地存在出资、建设等贡献,则难以突破家庭共有财产框架主张分割。

(三)生效判决的局限性

此前多份判决聚焦赠与合同效力,未对房屋物权归属作出终局认定。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林敏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一号房屋已从家庭共有财产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需承担不利后果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林敏全部诉讼请求,核心依据在于:

一号房屋实为家庭共同共有财产,现有证据无法明确各成员具体份额;

林敏未能证明其对房屋享有独立于家庭共有的权益,分割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

案件启示

(一)农村拆迁房产权属需穿透登记看实质

农村房屋拆迁权益常与宅基地使用权、户籍、家庭关系紧密相连。即便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也可能因原始权益归属家庭共有,导致无法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建议在拆迁前明确家庭财产分配协议,或在离婚时及时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 。

(二)拆迁政策影响财产权益边界

“一户一宅”“同村限享一次拆迁补偿” 等政策会直接影响财产分割。涉及拆迁的婚姻家庭纠纷中,需同步审查当事人在其他区域的拆迁获益情况,避免重复主张权益 。

(三)诉讼策略需精准定位争议焦点

本案中林敏直接主张分割房产,忽略了房屋权属需先从家庭共有中析出的前置程序。在处理复杂财产纠纷时,建议优先通过分家析产诉讼明确权属,再主张离婚财产分割,避免诉讼请求因基础事实不清被驳回 。

婚姻财产纠纷往往涉及多重法律关系交织,若您正面临类似困惑,欢迎咨询专业律师。通过精准把握法律规则、完善证据链条,才能在财产争议中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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