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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手抖按指印能代替签字吗?遗嘱无效案例警示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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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看似明确的代书遗嘱,却因形式瑕疵和程序争议引发家族纷争。继子手握遗嘱要求继承房产,同父异母的姐姐却坚决反对,双方各执一词。法院究竟如何在复杂的证据与法律规定间作出公正裁决?这场官司背后又藏着哪些值得警惕的法律风险?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财产背景

许建国与前妻李芳于 1964 年 12 月结婚,婚后育有三个子女:许梅(后改名何梅)、许建军(已离世且无子女)、许兰 。1976 年,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房山县的房屋及债务归许建国所有,三个孩子由李芳抚养 。1987 年 3 月 11 日,许建国与周慧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但共同抚养周慧与前夫所生的三个孩子:许阳、许婷、许琳 。2014 - 2015 年,许建国与周慧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号房屋,登记在许建国名下 。2021 年 12 月 5 日,许建国立下代书遗嘱,2022 年 7 月 2 日,许建国去世,围绕一号房屋的继承问题,家族矛盾全面爆发。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许阳):

要求判决一号房屋中许建国个人所有的 50% 份额由自己继承;

要求五被告协助办理一号房屋 50% 份额的过户登记;

理由:许建国生前立下代书遗嘱,明确除周慧拥有的份额外,一号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由许阳继承,其他继承人应配合办理手续 。

被告抗辩(何梅、许兰等):

何梅:

认为本案是遗赠纠纷,许阳在知晓许建国去世后超过 60 日才提起诉讼,视为放弃受遗赠;

质疑遗嘱真实性,指出遗嘱无许建国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

称遗嘱内容非许建国口述,而是律师整理,代书过程不合法;

提出见证人与许阳有利害关系,且许阳、周慧作为利害关系人未回避,遗嘱程序违法;

强调自己是精神残疾一级,无经济收入且需大量医疗费用,应在继承中得到照顾,多分遗产 。

许兰:意见与何梅一致,同时对许建国与周慧的婚姻关系提出质疑,认为结婚证存在问题 。

周慧、许婷、许琳: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遗嘱相关:许阳提交代书遗嘱,内容为许建国去世后,一号房屋中属于其个人的份额归许阳继承,其他人需配合办理手续 。遗嘱有许建国指印、见证代书人刘某 1 和见证人刘某 2 的签名及指印,落款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5 日 。此外,还提交了许建国在遗嘱上按捺指印(约 2 秒)和念遗嘱(拍摄日期不详)的视频 。

证人证言:

刘某 2:称受许阳邀请作为见证人,在北三环马甸某处,许建国口述内容,刘某 1 记录并修改,因许建国手抖最终按手印,律师在场沟通修改,持续约一两个小时 。

刘某 1:表示许阳开车带许建国夫妇找自己,一起前往律所,许建国精神正常但手抖,遗嘱由自己从律师电脑上抄写,内容经许建国确认,老太太或许建国自己念过遗嘱,全程约一小时 。

其他证据:

何梅提交另案民事裁定书,称许阳提交的遗嘱与另案遗嘱格式、内容相似,另案已认定遗嘱无效;

提交残疾人证、医疗证明等,证明自己精神残疾一级,生活困难,需大量医疗费用 。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形式瑕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需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遗嘱仅有许建国指印,无签名,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

代书程序存疑:代书遗嘱应是立遗嘱人口述、代书人记录,但本案中代书人是从律师电脑屏幕抄写内容,并非直接记录许建国口述,遗嘱形成过程不符合规范 。

证据链不完整:许阳称许建国因手抖无法签字,但视频中其捺印动作流畅,且无证据证明其无法书写姓名;同时,缺乏遗嘱形成过程的完整视频,无法补强关键证据 。综合以上,该代书遗嘱无效。

(二)遗产范围界定

一号房屋购于许建国与周慧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 50% 份额 。许建国去世后,其名下 50% 份额作为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何梅、许兰主张房屋为许建国个人财产,但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

(三)遗产分配考量

何梅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精神残疾一级,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的规定 。许阳虽不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因此在遗产分配时,何梅应得到适当多分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号房屋中许建国所有的 50% 份额,由许阳继承 8%;

周慧、许婷、许琳、何梅(法定代理人)、许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许阳办理一号房屋 8% 份额的过户登记 。

该判决既纠正了无效遗嘱导致的继承争议,又依法保障了特殊继承人的权益,维护了继承秩序的公平公正 。

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务必规范

立遗嘱时,务必严格遵循法定形式。代书遗嘱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由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共同签名并注明日期 。条件允许时,优先选择公证遗嘱,或全程录像留存订立过程,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二)规避利害关系风险

见证人、代书人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遗嘱订立过程中,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尽量回避 。本案中见证人与许阳的特殊关系,成为遗嘱无效的重要因素,值得引以为戒。

(三)特殊群体权益需重视

对于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法律明确规定应予以照顾 。在遗产分配时,其他继承人应尊重法律规定,主动保障特殊群体权益;特殊群体也要及时留存相关证明,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不仅涉及财产权益的分配与处置,更关乎家庭成员间的情感纽带与伦理关系。在遗嘱订立、遗产继承等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若存在法律适用、程序规范等方面的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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