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北京房地产律师:自书遗嘱形式合规,为何部分内容无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08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法律框架下,如何判定遗嘱效力与不动产归属?当继承人依法主张继承权时,第三人以债务关系为由提出权利主张,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和处理?本案中,被继承人之子依据遗嘱请求继承涉案房产,却遭姑姑以债务清偿为由阻却,围绕遗嘱效力、债务真实性及遗产分割的多重争议,最终在司法审判中如何尘埃落定?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财产背景

林芳与陈刚是夫妻,育有儿子陈阳 。林芳还有两个姐妹,林梅和林兰,她们的父母是林建国和吴淑珍 。林建国于 2016 年 11 月 24 日离世,吴淑珍在 2022 年 12 月 20 日也离开了人世,且四位老人的父母均早于他们去世 。林芳在 2021 年 12 月 12 日因病去世,留下了登记在她名下的一号房屋(登记日期 2009 年 6 月 17 日),该房屋是林芳与陈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陈阳):

要求判决被告陈刚、林梅依据林芳的遗嘱,将一号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理由:母亲林芳在 2016 年 4 月 27 日立下自书遗嘱,明确其去世后名下所有财产,包括父母留下的房产等,都归自己所有。林芳去世后,其母亲吴淑珍也离世,吴淑珍的大女儿林兰、二女儿林梅书面声明放弃对林芳名下一号房屋的继承份额,但父亲陈刚一直掌管着房屋,拒绝配合过户 。

被告抗辩(陈刚、林梅):

陈刚:同意陈阳的诉讼请求 。

林梅:

不同意陈阳的诉讼请求,称若法院认定林芳遗嘱中提到的财产归陈阳所有,自己可以放弃,但林芳对自己存在 20 万元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林芳的继承人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该债务,要求法院一并解决债务问题 ;

认为林芳无权处分其父母的房产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遗嘱证据:

陈阳提交林芳 2016 年 4 月 27 日的自书遗嘱,内容为 “本人林芳去世后,我名下所有财产包括我父母所留下的房产等全部给我的儿子陈阳,,下方有林芳签名和日期 。同时,遗嘱下方还有陈刚于 2016 年 10 月 18 日书写的 “我以后的遗产全部归我儿子陈阳所有” 。林梅认可林芳的签字,但对遗嘱有效性存疑,质疑林芳无权处分父母房产 。

林梅提交林建国、吴淑珍 2011 年 3 月 8 日的遗嘱,内容为 “关于房屋问题,我们决定给林芳居住,但她必须在我们走后,给林梅、林兰每人二十万元,至身后财产如存款,你们平均分配。林梅以此证明林芳对自己有 20 万元债务 。

生效法律文书:林梅与林兰、陈刚、陈阳的继承纠纷一案,法院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作出民事调解书 ,确认林建国和吴淑珍名下的二号房屋由林梅、林兰、陈阳按份共有继承,每人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并约定二号房屋由陈阳居住,陈阳给付林梅、林兰房屋租金款 ,且明确此案一次性解决,无其他任何争议 。

放弃继承声明:审理中,林兰通过视频明确放弃继承,不参加诉讼,并表示即使有份额也归陈阳继承所有 。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林芳的自书遗嘱符合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的形式要件,且林梅认可林芳的签字 。虽然林芳在遗嘱中涉及父母房产的表述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其对个人合法财产(一号房屋)处分内容的效力,因此该遗嘱中关于处分一号房屋的部分合法有效 。

(二)遗产范围界定

一号房屋登记在林芳名下,且取得于其与陈刚婚姻存续期间,若无特殊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林芳去世后,其享有的一半份额属于遗产,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陈刚对遗嘱表示同意,林兰放弃继承,陈阳作为遗嘱指定继承人,有权继承林芳在一号房屋中的遗产份额 。

(三)债务主张辨析

林梅主张的 20 万元债务,来源是其父母林建国、吴淑珍的遗嘱 。一方面,该款项并非林芳生前与林梅直接产生的债务;另一方面,在林建国、吴淑珍的继承纠纷案件中,各方已通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并明确 “此案一次性解决,无其他任何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林梅在本案中再次主张该债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不足,不应得到支持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林芳名下的一号房屋归陈阳继承所有,陈刚、林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至陈阳名下 。该判决既尊重了被继承人林芳的遗嘱意愿,保障了陈阳的合法继承权,又依法驳回了林梅不合理的债务主张,维护了继承法律关系的稳定与公正 。

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要明确财产边界

立遗嘱时,务必清晰界定处分的财产范围,仅对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作出安排 。涉及他人财产或存在权利瑕疵的财产,不应写入遗嘱,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同时,建议采用公证遗嘱等更具法律效力的形式,或全程录像留存订立过程,增强遗嘱的可信度。

(二)债务主张需有确凿证据

在继承纠纷中主张债务,必须提供充分、直接的证据,证明债务真实存在且与被继承人直接相关 。若债务已在其他法律程序中解决,或缺乏合法有效的依据,法院将不予支持 。债权人应妥善保管借款合同、借条、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

(三)尊重生效法律文书效力

已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后续纠纷中,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推翻已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若对生效文书有异议,应通过合法程序申请再审,而非在其他案件中重复主张 。

遗产继承往往伴随着情感与利益的交织。如果你正面临遗嘱效力认定、房产继承、债务纠纷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获取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用法律武器守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