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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承载着家庭记忆的房产,在父母离世后,竟因一份赠与协议让兄弟姐妹反目成仇。父亲将房屋赠与女儿的行为,为何会被认定部分无效?今天,我们就通过这起真实案例,揭开背后的法律真相。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产背景
人物关系: 刘建国与周淑芬是夫妻,二人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长子刘大海、次子刘小河、女儿刘小丽 。周淑芬于 2010 年 11 月 21 日离世,刘建国在 2022 年 8 月 6 日去世 。
房产情况: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号房屋原本登记在刘建国名下,是刘建国与周淑芬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9 年 3 月 15 日,刘建国将该房屋赠与刘小丽,并完成了过户手续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刘小河):请求依法确认父亲刘建国与妹妹刘小丽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签订的一号房屋赠与协议无效,并要求刘小丽承担诉讼费 。理由是一号房屋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周淑芬去世后,其份额应由刘建国、刘大海、刘小河、刘小丽共同继承,归四人共有 。父亲和刘小丽在明知自己有份额的情况下恶意串通签订赠与协议,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该协议应属无效 。
被告抗辩(刘小丽):
认为刘小河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父亲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赠与协议合法有效 。
指责刘小河的 “事实与理由” 与诉求不对应,且存在不实陈述和恶意揣测 。比如刘小河称自己不知情,但实际上父亲的赠与意愿并未刻意隐瞒,大哥刘大海就知晓并理解 。
提出刘小河对父母未尽赡养义务,在母亲患病时拒绝轮流赡养,还当众诋毁母亲,应扣减其可继承份额 。
强调自己曾提出协商解决方案,如用其他房产份额冲抵或对刘小河的份额进行货币补偿,但刘小河不予理会 。
第三人陈述(刘大海):表示父亲生前说过要把房子给刘小丽,拿到房本后也被告知房子已过户 。尊重父亲的意见,希望刘小河和刘小丽能庭下协商解决纠纷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产证据: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证明一号房屋原登记在刘建国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9 年 3 月 15 日的赠与协议及过户手续,证明刘建国将房屋赠与刘小丽 。
争议证据:刘小丽未提供证据证明刘小河知晓并同意赠与事宜 。
其他证据:刘大海关于知晓父亲赠与意愿的陈述 。
案件分析
(一)法律适用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由于本案纠纷基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产生,因此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 。
(二)遗产范围界定
一号房屋作为刘建国与周淑芬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遗产时,应先将一半分出归刘建国所有,另一半才是周淑芬的遗产 。周淑芬去世后,该部分遗产应由其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刘建国、刘大海、刘小河、刘小丽共同共有 。
(三)赠与协议效力认定
刘建国自有部分:刘建国对属于自己的一半房产份额,有权通过赠与协议处分给刘小丽,且已完成产权变更登记。该部分赠与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因此这部分赠与有效 。
周淑芬遗产部分:刘建国与刘小丽作为家庭成员,应当知晓一号房屋中有刘小河等人基于周淑芬遗产的共有份额 。在此情况下,刘建国将周淑芬遗产对应的房产份额无偿赠与刘小丽,损害了刘小河的利益,该部分处分行为无效 。
裁判结果
确认刘建国与刘小丽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签订的一号房屋赠与协议中,涉及周淑芬遗产的部分无效 ;
案件启示
(一)财产处分需厘清权属
在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时,务必先明确各共有人的权利份额 。擅自处分他人份额的行为,很可能因损害他人权益而被认定无效。尤其是涉及房产赠与、买卖等重大财产变动时,应取得所有权利人的同意 。
(二)重视家庭财产规划
提前进行家庭财产规划,通过遗嘱、协议等方式明确财产分配,能有效减少纠纷 。特别是夫妻双方,在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处置共同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其他继承人的权益,避免引发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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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