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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承载着岁月记忆的老房子,本是父亲留给家人的遗产,却因一份遗嘱让妻子和儿子对簿公堂。遗嘱究竟是否有效?老房子又该归谁所有?今天,我们通过这起真实案例,揭开房屋继承背后的法律真相。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产背景
人物关系: 陈强与赵丽原是夫妻,1982 年 1 月登记结婚,育有独子陈宇,2000 年 5 月经法院调解离婚 。2019 年 5 月 8 日,陈强与孙敏登记结婚,二人未生育子女 。陈强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离世,其父母均早于他去世 。
房产情况: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号院落北房西数两间房成为这场纠纷的核心焦点。该房屋为陈强与赵丽婚姻存续期间所建,属夫妻共同财产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孙敏):
确认陈强 2020 年 2 月 12 日所立遗嘱有效;
一号院落北房西数两间房归自己继承所有;
诉讼费、鉴定费由陈宇和赵丽承担 。
理由:自己作为陈强的合法妻子,享有遗产继承权。陈强生前立有遗嘱和赠与协议,明确将一号院落北房西数两间房留给自己 。
被告抗辩:
陈宇: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认为遗嘱侵害其权利,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
赵丽: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称一号院落北房共四间,离婚后她和陈强各两间,且约定每人拿出一间给陈宇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产证据:
1991 年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显示,一号院落北房四间为陈强与赵丽婚姻存续期间所建,属夫妻共同财产 。
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离婚后北房东数第一、二间归赵丽所有,未提及西数两间归属 。
2020 年 1 月 8 日,陈强与孙敏签署赠与协议,将北房西数第一间赠与孙敏,有录像记录签署过程 。
2020 年 2 月 12 日,陈强手写遗嘱,明确一号院落房产归孙敏所有,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遗嘱签名为陈强本人所写 。
其他证据:陈强 2020 年 2 月 10 日的录音,表明其将房产留给孙敏的意愿 。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陈强的自书遗嘱符合形式要件,且赠与协议、录音录像、笔迹鉴定意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赵丽和陈宇虽质疑陈强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认定遗嘱有效 。
(二)房产归属判定
一号院落北房西数两间房属于陈强与赵丽离婚后未分割的共同财产部分,应归陈强所有 。陈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通过遗嘱处分房产 。结合赠与协议和遗嘱内容,法院认定北房西数两间房应由孙敏继承 。赵丽提出的口头约定无证据支持,不被法院认可 。
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陈强于 2020 年 2 月 12 日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院落北房西数第一间、第二间房屋由孙敏继承。
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要规范严谨
订立遗嘱时,务必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自书遗嘱需全文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如有必要,可选择公证遗嘱或律师见证遗嘱,确保效力 。同时,建议留存立遗嘱过程的录音录像等证据,避免争议 。
(二)证据留存是维权关键
在遗产纠纷中,证据至关重要。无论是证明遗嘱真实性,还是主张权利,都需充分证据支持 。日常应妥善保存财产证明、遗嘱文件、沟通记录等资料,关键时刻才能维护自身权益 。
(三)财产约定需书面确认
涉及财产分配的口头约定存在极大风险。如本案中赵丽所述的口头协议,因无书面证据,无法得到法院认可 。家庭财产分配应尽量形成书面协议,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
(四)及时处理继承事务
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应及时处理遗产继承事宜 。拖延不仅可能引发矛盾,还可能导致证据灭失或财产状况发生变化 。如有争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
房屋继承纠纷往往牵扯亲情与利益,处理不当易引发家庭矛盾。如果你正面临类似问题,或对遗嘱、继承有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律师,获取专属法律解决方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