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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成本价购房款性质:北京房产律师解析个人财产与遗产的界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31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套房,两代人,十年时间,从亲人到对簿公堂。有人手握放弃继承声明要求独自继承房产,有人质疑时效与声明真实性。这场遗产争夺战里,法院如何用法律拨开迷雾?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亲属关系: 刘志强与周淑珍是夫妻,育有女儿刘晓芳、儿子刘晓峰 。刘志强于 1992 年 11 月 11 日离世,周淑珍在 2007 年 4 月 22 日去世 。刘晓峰与李梅结婚,育有三女刘小雨、刘小星、刘小月 ,刘晓峰于 2012 年 2 月 29 日去世 。刘晓芳长期与丈夫赵文涛共同照顾周淑珍 。

争议财产:登记在周淑珍名下的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该房屋由周淑珍于 2006 年通过房改购得,2008 年取得房产证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刘晓芳):

要求独自继承一号房屋,称购房时刘晓峰同意以周淑珍名义购买,且购房款全部由自己承担;

提交刘晓峰 2007 年 6 月 3 日的放弃继承声明,证明其已放弃父母房屋遗产继承权;

强调自己长期照顾母亲,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

被告抗辩(李梅、刘小雨、刘小星、刘小月):

质疑诉讼时效,认为刘晓芳在刘晓峰去世十年后才起诉,不合常理;

主张房屋不属于周淑珍遗产,房产证在其去世后取得,房改未办证时不享有产权;

否认放弃继承声明真实性,称刘晓峰从未提过此事,声明内容未明确房屋所有权归属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产来源:2006 年 3 月 8 日,周淑珍与北京某单位签订协议,以成本价 41369 元购得一号房屋,2008 年完成产权登记 。

购房争议:

刘晓芳提交房价计算表、收据、申请书(刘晓峰签名 “同意”),证明自己出资购房;

李梅等人认可收据真实性,但否认购房款由刘晓芳支付,质疑申请书与购房无关 。

放弃继承声明:刘晓芳出示两份刘晓峰手写证明,载明放弃父母房屋遗产继承、同意由刘晓芳夫妇居住继承 。李梅等人不认可证明真实性,且不申请笔迹鉴定 。

案件分析

(一)房屋性质认定

根据当时法律,周淑珍在刘志强去世后签订购房协议并交款,虽房产证滞后办理,但房屋应属其个人财产,可作为遗产继承 。被告以房产证取得时间否定遗产属性,缺乏法律依据。

(二)放弃继承声明效力

依据《继承法》,继承人放弃继承需在遗产处理前作出表示 。刘晓芳提交的声明原件,被告虽质疑但未提供反证,也不申请笔迹鉴定,需承担不利后果,法院认定声明有效 。

(三)诉讼时效问题

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算 。本案中,刘晓芳在刘晓峰去世十年后起诉,若此前未明确知晓权利受损,诉讼时效未超期 ,被告以此抗辩难以成立。

裁判结果

周淑珍名下一号房屋由刘晓芳继承 。

案件启示

(一)房产继承看实质

房改房、未办证房产等,判断是否为遗产,关键看购买时间、资金来源,而非仅以房产证登记时间为准 。

(二)放弃继承要留痕

放弃继承权需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若对文件真实性存疑,及时申请鉴定,否则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

(三)诉讼时效需注意

发现权益受损,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清楚时效规定时,尽早咨询律师,防止错过维权期限 。

(四)赡养义务有回报

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在遗产分配时可依法主张多分。日常照顾过程中,保留相关证据,关键时刻能维护自身权益 。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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