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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寄托老人遗愿的遗嘱被判无效,一套平房、几笔存款瞬间成为家族矛盾的导火索。姑侄俩各执一词,一个称尽心赡养应多分,一个以养子身份主张全部继承。这场遗产争夺战,法院如何用法律划出公平的分割线?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亲属关系: 赵建国与孙淑芬是夫妻,二人婚后未育,1974 - 1977 年间收养胞弟之子陈宇为养子。赵建国的侄女李芳多年来与二老往来密切 。赵建国于 2021 年 6 月 8 日离世,孙淑芬在 2022 年 1 月 6 日去世 。
争议财产:
核心房产: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一号宅院,院内有北房 3 间、东房 2 间、西房 2 间,双方认可价值 45 万元 ;
金融资产:赵建国、孙淑芬名下银行存款,以及二人去世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丧葬费共计约 30.89 万元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李芳):
要求一号宅院 7 间平房归自己所有,同时继承赵建国、孙淑芬的丧葬费、抚恤金、存款合计 220144 元;
若房屋判归被告,需支付 2022 - 2023 年期间的房屋管理费 2.4 万元;
称自己承担了二老全部丧葬费用,要求被告补足费用差额 12879 元 ;
强调自己悉心照料二老生活起居,被告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遗产 。
被告抗辩(陈宇):
指出李芳此前诉讼请求已被驳回,再次起诉违反 “一事不再理” 原则;
认为李芳主张的丧葬费用无票据支撑,房屋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
坚称自己作为养子是唯一合法继承人,虽后期因财产分歧减少探望,但早年尽到赡养责任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遗嘱争议:2019 年 12 月 26 日,赵建国、孙淑芬所立代书遗嘱将一号宅院赠给李芳。但法院此前判决认定,遗嘱因二老未签名、李芳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原因无效 。
财产明细:
银行存款:赵建国去世时存款约 3.43 万元,孙淑芬去世时约 5.3 万元,部分钱款存在支取、转账情况 ;
抚恤金与丧葬费:赵建国相关费用 13.87 万元,孙淑芬 17.01 万元,均已到账 。
赡养争议:李芳称独自照料二老生活、办理后事;陈宇承认丧葬事宜由李芳操办,但主张自己早年尽孝,后期因财产矛盾减少往来 。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与继承方式
根据《民法典》,代书遗嘱需立遗嘱人签名、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等条件 。本案遗嘱因形式瑕疵及遗赠对象不合规被认定无效,遗产需按法定继承处理 。
(二)法定继承份额认定
第一顺序继承人:陈宇作为养子,是赵建国、孙淑芬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
扶养较多的人:李芳虽非法定继承人,但长期帮扶二老、主持丧葬事宜,符合 “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 的情形,可分得适当遗产 。
分割比例考量:法院综合双方对二老的付出,确定赵建国遗产中孙淑芬继承 50%、陈宇继承 10%、李芳继承 40%;孙淑芬遗产李芳继承 80%、陈宇继承 20% 。
(三)特殊财产处理规则
抚恤金与丧葬费:虽非遗产,但参照继承比例分配,确保公平合理 ;
房屋归属:考虑李芳实际管控房屋且付出较多,判决宅院由其继承,同时支付陈宇折价款 。
裁判结果
一号宅院及房屋由李芳继承所有;
赵建国、孙淑芬名下指定银行账户存款余额由李芳继承;
赵建国的抚恤金、丧葬费李芳分得 55499.2 元,陈宇分得 13874.8 元;孙淑芬的相应费用李芳分得 136115.2 元,陈宇分得 34028.8 元;
李芳于判决生效 10 日内向陈宇支付遗产折价款、存款、抚恤金等共计 118012.54 元 。
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务必规范
代书、自书等遗嘱需严格符合法定形式,建议办理公证或由律师见证,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
(二)非继承人也有继承权
即便不是法定继承人,只要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就有权分得适当遗产,亲情付出在法律上同样受认可 。
(三)赡养证据留存关键
主张多分遗产,需保留照顾记录、医疗缴费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日常关心,也要记得留下 “法律痕迹” 。
(四)财产继承及时规划
提前通过遗嘱、赠与协议明确分配方案,既能减少家庭矛盾,也能保障遗愿实现。遇到复杂继承问题,及时咨询律师,才能少走弯路!
遗产继承纠纷背后,往往是情感与利益的交织。如果你也面临类似困扰,或是对继承法律有疑问,欢迎随时交流,专业法律建议为你排忧解难!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