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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寄托老人心愿的遗嘱,在执行时却遭遇效力争议。孙子想按遗嘱继承房产,姑姑和叔叔却要求等拆迁再分割。法院最终判定遗嘱无效,这场遗产纠纷究竟藏着哪些法律玄机?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亲属关系: 林秀兰与陈志强是夫妻,育有三子女,女儿陈玉婷、长子陈俊辉、次子陈俊杰 。陈志强于 2004 年 12 月 18 日离世,林秀兰在 2024 年 3 月 14 日去世,陈俊辉则于 2019 年 7 月 24 日早逝 。陈俊辉的妻子是李梅,儿子叫陈宇轩 。
争议财产:登记在陈志强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陈志强生前与甲机关服务局签订合同购得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陈宇轩、李梅):
要求按林秀兰遗嘱,由陈宇轩、陈玉婷、陈俊杰继承一号房屋,份额分别为一百四十四分之四十六、一百四十四分之四十九、一百四十四分之四十九 ;
李梅称陈俊辉继承的房产份额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相应份额,且愿意将份额给陈宇轩,请求法院一并处理 ;
指责陈玉婷、陈俊杰不配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
被告抗辩(陈玉婷、陈俊杰):
认可遗嘱,但坚持等房屋拆迁时再按遗嘱分割,认为平时无需处理 ;
强调多年来悉心照顾母亲,母亲去世后主动分配存款和抚恤金 ;
声称母亲立遗嘱时明确是 “拆迁份额”,即便陈俊辉在世也不会主张提前分割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产来源:2000 年 9 月 14 日,陈志强与甲机关服务局签订合同购得一号房屋,2001 年 5 月 18 日完成登记 。
遗嘱情况:
遗嘱由陈玉婷书写,林秀兰在第一页签字,陈玉婷、陈俊杰、陈俊辉在第二页签字 ;
遗嘱载明林秀兰的房产份额由三子女均分,附件备注拆迁时按继承法处理,子女先亡则孙辈继承其份额 ;
原告称遗嘱为代书形式,双方均认可遗嘱真实性,但对效力存疑 。
证人证言:证人潘某(陈玉婷同学)称在场见证立遗嘱,林秀兰希望拆迁再分,保障陈俊杰居住,但原告质疑证人与被告关系及在场真实性 。
其他事实:林秀兰生前与陈俊杰共同居住,有退休金 。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判定
根据《民法典》,自书遗嘱需本人书写,代书遗嘱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 。本案中:
遗嘱由陈玉婷书写,不满足自书遗嘱要件;
陈玉婷作为继承人,不能充当见证人,且遗嘱无其他见证人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要求 。因此,法院认定遗嘱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二)法定继承份额计算
陈志强去世后:一号房屋一半份额作为遗产,由林秀兰、陈玉婷、陈俊辉、陈俊杰各继承四分之一,此时林秀兰拥有八分之五份额,其余三人各占八分之一 。
陈俊辉去世后:其八分之一份额属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归李梅,另一半由林秀兰、李梅、陈宇轩各继承三分之一 。
林秀兰去世后:其剩余份额由陈玉婷、陈俊杰、陈宇轩(代位继承陈俊辉份额)均分 。
(三)酌情多分考量
陈俊杰与林秀兰长期共同生活,符合 “尽主要扶养义务可多分遗产” 的规定 。法院结合实际,对其继承份额予以适当增加 。
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陈俊杰继承一百四十四分之六十三的份额;
陈玉婷继承一百四十四分之四十二的份额;
陈宇轩继承一百四十四分之三十九的份额 。
案件启示
(一)遗嘱形式必须合规
自书、代书等遗嘱类型均有严格形式要求,建议采用公证遗嘱,或邀请律师、无利害关系人见证,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
(二)继承无需等特殊事件
除非遗嘱或协议另有约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不能以 “拆迁”“结婚” 等理由拖延分割 。
(三)赡养证据至关重要
主张多分遗产,需提供长期照顾、支付费用等证据,如医疗记录、转账凭证、证人证言 。日常尽孝,也要记得留痕。
(四)财产规划宜早不宜迟
提前通过遗嘱、赠与协议明确财产分配,既能减少家庭矛盾,也能确保心愿得到实现 。遇到复杂继承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才能少走弯路!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