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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承载着家族记忆的老房子,在父母离世后,竟成了兄弟姐妹争夺的焦点。有人称自己出资最多、赡养最尽心,理应多分;有人拿出母亲遗嘱,主张按遗嘱继承。这场遗产争夺战中,法院如何用法律理清纠葛、定分止争?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亲属关系: 陈明辉与吴淑琴是夫妻,育有长女陈雨薇、长子陈浩宇、次女陈婉婷 。陈明辉于 2005 年 10 月 22 日因病离世,吴淑琴在 2019 年 3 月 1 日去世 。陈婉婷之女林悦参与此次遗产继承 。
争议财产:登记在吴淑琴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该房屋于 1999 年完成房改购买,经评估价值为 385.98 万元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陈浩宇):
购房时自己出资 7000 元,父母出资 10000 元,妹妹陈雨薇和陈婉婷仅出资小额部分,应按出资比例分配;
陈明辉在世时,儿子与祖父母同住;陈明辉去世后,母亲与自己一家生活。自己为改善母亲居住条件,在昌平购置别墅并花费 90 余万元装修,日常给予生活费、支付医药费,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要求继承一号房屋 60% 份额 。
指责陈婉婷长期控制母亲工资卡用于个人花销,母亲因陈婉婷债务纠纷长期遭受骚扰,身心健康受损。
被告抗辩:
陈雨薇:
陈明辉去世后,其一半房屋份额应由配偶及子女继承,吴淑琴应享有房屋八分之五份额;
吴淑琴留有自书遗嘱,明确将房屋均分给陈雨薇、陈浩宇、林悦三人,自己应继承房屋二十四分之五份额;
称自己定期探望、照顾母亲,母亲住院时与陈婉婷轮流陪护,还曾支付 30000 元医疗费 。
陈婉婷:放弃继承陈明辉的遗产,主张吴淑琴名下遗产按自书遗嘱继承 。
林悦:同意按吴淑琴自书遗嘱继承房屋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产与出资:一号房屋为陈明辉、吴淑琴夫妻共同财产,1999 年登记在吴淑琴名下,各方对出资比例存在争议,但无确切书面证明 。
遗嘱相关:
陈雨薇、陈婉婷提交吴淑琴 2018 年 5 月 20 日的自书遗嘱,载明房屋由陈雨薇、陈浩宇、林悦均分;
陈浩宇申请鉴定遗嘱笔迹,因比对材料不足,首次鉴定终止;二次鉴定确认遗嘱中部分关键字迹与吴淑琴其他材料为同一人书写 。
赡养争议:三方均提交照片证明自己尽到赡养义务;陈婉婷、林悦提交录音,显示林悦在法定期间明确接受遗赠 。
其他证据:陈雨薇曾微信表示放弃房屋份额,但因陈浩宇起诉,又撤回该声明 。
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与继承方式确定
根据《继承法》,夫妻共同财产需先分割配偶份额,剩余部分作为遗产继承 。一号房屋为陈明辉、吴淑琴夫妻共同财产,陈明辉去世后,其一半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吴淑琴的份额及继承陈明辉的部分,有遗嘱则按遗嘱继承 。
(二)陈明辉遗产的分配
陈明辉未立遗嘱,其遗产由配偶吴淑琴、子女陈浩宇、陈雨薇、陈婉婷法定继承。陈婉婷放弃继承,陈雨薇虽曾表示放弃,但因纠纷未解决而撤回,该撤回有效 。因此,吴淑琴、陈浩宇、陈雨薇各继承陈明辉遗产(房屋六分之一份额)。
(三)吴淑琴遗产的分配
遗嘱效力认定:虽首次鉴定受阻,但二次鉴定确认遗嘱关键字迹为吴淑琴本人书写,结合其他证据,法院认定遗嘱真实有效 。
继承份额计算:吴淑琴原享有房屋二分之一份额,加上继承陈明辉的六分之一,共占三分之二份额。根据遗嘱,陈浩宇、陈雨薇、林悦各继承九分之二份额 。
(四)赡养与多分遗产的关系
陈浩宇虽主张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形成优势证明,且无法律规定出资或赡养多必然多分遗产 。在无遗嘱特殊约定或法定多分情形下,仍按遗嘱或法定继承处理 。
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陈雨薇继承;
陈雨薇于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给付陈浩宇房屋折价补偿款 1501033 元;
陈雨薇于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给付林悦房屋折价补偿款 857733 元 。
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务必规范
自书遗嘱需全文亲笔书写、注明年月日并签名。为避免纠纷,建议进行公证或由律师见证,留存书写过程影像资料 。
(二)出资与赡养证据要留痕
涉及财产出资,保留转账记录、收据;主张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留存医疗缴费单、陪护记录、证人证言等 。口头表述或无凭证行为,难以得到法院认可。
(三)放弃继承需谨慎
一旦书面声明放弃继承,在遗产处理前反悔需符合法定情形。若非出于真实意愿,不要轻易签署放弃文件 。
(四)家庭纠纷以和为贵
遗产继承容易激化矛盾,优先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及时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避免亲情破裂 。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