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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公证遗嘱,一纸婚前公约,两套房产、多笔存款,再婚家庭的遗产纷争往往更为复杂。女儿为继承父母房产对簿公堂,继母坚称自己应多分,这场遗产争夺战中,法院如何用法律化解矛盾?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亲属关系: 赵明远与林淑珍原是夫妻,育有女儿赵晓琳。林淑珍于 2000 年离世,赵明远的岳父岳母此前也已去世,岳母共育有林淑珍和林芳两女。2003 年,赵明远与周秀兰再婚,周秀兰儿子孙杰当时已成年 。2018 年 12 月 11 日,赵明远因病去世 。
争议财产:
核心房产:海淀区一号房屋(登记在赵明远名下),以及登记在周秀兰名下的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二号房屋、犀浦镇三号房屋 ;
金融资产:赵明远和周秀兰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的存款,赵明远去世后单位发放的丧葬费、抚恤金 156,500 元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赵晓琳):
依据父母 1999 年的公证遗嘱,要求继承海淀区一号房屋全部份额;
分割赵明远与周秀兰的共有房产(二号、三号房屋)、银行存款,以及丧葬费、抚恤金,要求继承赵明远财产的 50%;
先行扣除自己支付的治丧费用 42,099 元后再分配遗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被告抗辩:
周秀兰:
称海淀区一号房屋是赵明远再婚后自行购买,应按再婚公约处理,自己享有居住权,且公证遗嘱订立时房屋未购置,遗嘱无效;
主张自己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四川两套房屋、存款及抚恤金,赵晓琳未尽赡养义务不应分配;
表示部分抚恤金已用于偿还购房借款,否认赵晓琳主张的治丧费用 。
孙杰:认为自己与赵明远形成抚养关系,长期照顾赵明远,赵晓琳未尽赡养义务,应给周秀兰多分,自己可少分 。
林芳:明确放弃继承,支持赵晓琳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产相关:
1999 年,赵明远与林淑珍订立公证遗嘱,将海淀区一号房屋留给女儿赵晓琳。2000 年,赵明远签订协议购买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购房时折算夫妻工龄 ;
2003 年,赵明远与周秀兰订立婚前公约,约定婚前房产去世后配偶仅有使用权,最终由各自子女继承;
二号、三号房屋为赵明远与周秀兰婚后购买,登记在周秀兰名下 。
钱款相关:
赵明远和周秀兰多个银行账户余额,部分存款存在相互转账情况;
赵明远去世后单位发放 156,500 元,周秀兰称部分用于还借款,赵晓琳不认可 。
赡养争议:
周秀兰提供证人证言,称赵晓琳未看望赵明远;
赵晓琳证人证实其长期照顾父亲,支付费用,出国期间也保持联系 。
案件分析
(一)遗嘱与婚前公约的效力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但赵明远通过婚前公约对遗嘱继承附加条件(周秀兰生前享有房屋使用权) 。法院认定:海淀区一号房屋属赵明远与林淑珍夫妻共同财产,赵晓琳可先继承母亲份额;父亲份额因婚前公约限制,当前只能继承 50%,剩余 50% 待周秀兰去世后继承 。
(二)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界定
赵明远与周秀兰婚后购置的二号、三号房屋,以及婚姻存续期间的存款,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遗产时,需先析出周秀兰一半份额,另一半作为赵明远遗产进行法定继承 。
(三)抚恤金分配与赡养认定
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可参照遗产分割 。法院综合赵明远生前与周秀兰共同生活、周秀兰照顾较多等因素,决定对其适当多分;孙杰未提供形成抚养关系证据,诉求不被支持 。
裁判结果
海淀区一号房屋,赵晓琳继承 50% 所有权份额;
二号、三号房屋,周秀兰占 3/4 份额,赵晓琳占 1/4 份额;
赵明远及周秀兰的银行存款、丧葬费、抚恤金归周秀兰所有,周秀兰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给付赵晓琳 20 万元 。
案件启示
(一)遗嘱规划需与时俱进
订立遗嘱后若财产状况、家庭关系变化,应及时修订遗嘱。本案中婚前公约改变公证遗嘱继承条件,导致继承纠纷 。
(二)再婚财产约定要明确
再婚家庭建议通过婚前协议详细约定财产归属、继承方式,避免因财产混同引发争议 。
(三)赡养证据留存是关键
主张多分或剥夺对方继承权,需提供充分赡养或未尽赡养义务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 。
遗产继承的本质是情感与利益的交织。无论是再婚家庭还是原生家庭,提前通过法律手段明确财产归属,既能守护亲情,又能避免纷争。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用法律保障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