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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世后,一套拆迁房和一笔抚恤金,竟让兄弟姐妹反目。有人坚称房产是自己的,有人主张平均分配。这场遗产争夺战中,法院如何用法律拨开迷雾?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亲属关系: 王明远与李淑芬是夫妻,育有五子女,长子王大海早年不幸离世,长女王雪梅、次女王云霞、三女王秋月、幼子王春生 。王明远于 2020 年 6 月 9 日去世,李淑芬同年 11 月 18 日离世 。王春生与其妻张丽、女儿王小雨的户口登记在一处宅基地,该宅基地拆迁后获得两套安置房屋及补偿款 。
争议财产:
房产: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号房屋(登记在张丽名下)和二号房屋(登记在王春生名下) ;
钱款:王明远和李淑芬的丧葬费及抚恤金共计 125388 元,已被王春生领取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王秋月):
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应作为父母遗产进行分割,自己应分得 30% 份额;
要求平均分配父母的抚恤金及丧葬费,指责王春生擅自占有款项,侵犯其合法权益 。
被告抗辩:
王春生、张丽、王小雨:
宅基地使用权人为王春生一家,地上房屋也归其所有,拆迁利益与他人无关;
一号、二号房屋登记在夫妻名下且由王春生出资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父母无关;
即便父母有拆迁利益,诉讼时效已过,且王秋月未尽赡养义务;
父母曾立公证遗嘱,将另一处房产留给王春生,暗示全部财产应归其所有 。
王雪梅、王云霞:不同意王秋月的诉讼请求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产相关:
2001 年,王春生与拆迁方签订协议,获二号房屋补偿;同日,王明远签订协议获一号房屋补偿;
2004 年,张丽与房产公司签订协议,一号房屋登记在其名下;
王秋月提交 1951 年土地房产权所有证,证明宅基地为祖产;王春生则以房产证、缴费凭证等证明房屋归夫妻所有 。
钱款相关:王明远、李淑芬的丧葬费及抚恤金共 125388 元,已由王春生领取 。
赡养与遗嘱:王春生称自己长期照顾父母,王秋月未尽赡养义务;还出示父母 2007 年的公证遗嘱,涉及另一处房产归属 。
案件分析
(一)房产性质认定
根据《民法典》,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本案中:
一号、二号房屋在父母去世前已完成购买和登记,产权人为张丽、王春生,无证据证明属于父母遗产或家庭共有财产 ,故王秋月要求分割缺乏法律依据。
王秋月提供的祖产证明,无法直接证明拆迁后房屋权益归属,难以改变现有产权登记状况 。
(二)抚恤金与丧葬费分配
抚恤金:作为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属于近亲属共同共有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 。
丧葬费:用于处理丧葬事宜,亦属各方共有 。王春生、王雪梅、王云霞、王秋月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平均分配 。
(三)其他争议点回应
诉讼时效:遗产继承纠纷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起算,王秋月在父母去世后主张权利,未超时效 ;
赡养义务:虽王春生称王秋月未尽赡养义务,但未充分举证,且赡养并非剥夺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
公证遗嘱:遗嘱仅涉及另一处房产,不能直接推断父母对拆迁房屋的分配意愿 。
裁判结果
王春生于判决生效后,分别给付王秋月、王雪梅、王云霞各 31347 元(125388 元 ÷4);
驳回王秋月要求分割一号、二号房屋的诉讼请求 。
案件启示
(一)产权登记是关键
房产归属以登记为准,即便涉及祖产或家庭出资,未变更登记仍难主张权利 。建议及时明确产权,避免纠纷。
(二)证据留存不可少
主张权利需靠证据说话!无论是证明房产归属,还是赡养事实,都要保留合同、缴费凭证、证人证言等材料 。
(三)抚恤金分配有规则
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参照继承分配,近亲属一般平均分割 。提前了解规则,可减少家庭矛盾。
(四)遗嘱规划要趁早
父母可通过遗嘱明确财产分配,公证遗嘱效力更高 。清晰的遗嘱能避免子女因遗产对簿公堂,守护家庭和睦。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各方当事人争议的不仅是财产权益,更可能对亲属关系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建议当事人在面临此类争议时,优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若协商未果,应当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以最大限度降低纠纷对家庭关系的负面影响。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