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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承载家族记忆的老房子,在父亲离世后,竟引发亲人间的法律纠纷。女儿坚称父亲与姑姑的赠与合同是 “假戏真做”,姑姑则力证合同真实有效。这场纷争背后,究竟藏着怎样的真相?法院又为何驳回女儿的诉求?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亲属关系: 陈建国与陈玉玲是兄妹,陈小雨是陈建国的女儿。陈建国与前妻于 1992 年离婚,2021 年 9 月,陈建国因肺恶性肿瘤离世 。
争议财产: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号房屋 。该房屋原是陈建国、陈玉玲母亲按房改政策购入的公有住宅。母亲去世后,陈玉玲放弃继承,房屋由陈建国继承。2021 年,陈建国将房屋赠与陈玉玲,随后陈玉玲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售价 240 万元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陈小雨):父亲陈建国与姑姑陈玉玲签订的《赠与合同》是虚假意思表示,实际是委托姑姑卖房,约定售房款双方各分 50% 。姑姑不仅未按约定返还房款,还拒绝向作为唯一继承人的自己支付相应款项,因此请求法院确认赠与合同无效 。
被告抗辩(陈玉玲):陈建国将房屋赠与自己是真实意愿,兄妹感情深厚,且陈建国考虑到自己曾为购房出资、长期照顾他,才决定赠房 。房屋赠与完成后,二人才协商卖房,所得款项用于陈建国养老治病,否认赠与合同虚假 。同时,指责陈小雨多次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赠与合同:2021 年 6 月 18 日,陈建国与陈玉玲签订《赠与合同》,约定陈建国将一号房屋 100% 份额无偿赠与陈玉玲,当日陈玉玲完成产权过户 。
书面材料:
陈玉玲出示陈建国手书《最后的话》,内容显示陈建国因妹妹曾为购房出资、房屋长期闲置等原因,自愿赠房;后因健康问题,双方协商卖房,房款各分 50%,陈建国的份额用于养老等,结余部分姑姑可分 60% 。
陈小雨提交父亲手书材料,同样提到赠房后售房款各得 50%,用于养老治病,但未提及赠与的真实意愿 。
其他证据:
陈玉玲与陈小雨一家的谈话录音,显示双方曾协商售房款分配,陈玉玲已向陈小雨转账 48 万元 。
房屋出售合同及产权变更登记,证明房屋已售予他人 。
案件分析
(一)赠与合同效力判定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 146 条,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关键看双方是否存在 “虚假意思表示” 。若一方主张合同无效,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表面意思与真实意图不符 。
(二)本案证据分析
原告证据不足:陈小雨提交的父亲手书材料和谈话录音,仅能证明双方对售房款分配有约定,无法直接证明赠与合同是虚假的 。材料中未否认赠房意愿,录音也未涉及赠与合同的真实性问题。
被告证据更具说服力:陈玉玲提供的《最后的话》,清晰表明陈建国自愿赠房,且赠房与卖房是两个独立行为 。结合房屋已完成赠与过户的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
(三)法律逻辑推演
即便陈建国与陈玉玲私下对售房款分配有约定,也属于 “隐藏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隐藏行为” 不影响赠与合同本身的效力,其效力需依据具体法律另行判断 。而本案中,原告未能证明赠与合同虚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
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 146 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驳回陈小雨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这意味着,陈建国与陈玉玲签订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房屋赠与行为成立 。
案件启示
(一)书面约定要明确
涉及财产赠与、委托等重大事项,务必在书面协议中清晰写明真实目的和权利义务 。避免因表述模糊,导致事后产生纠纷时难以举证 。
(二)证据留存是关键
无论是主张权利还是反驳诉求,都需依靠有效证据。聊天记录、书面材料、录音录像等证据,要注意保存完整性和关联性 。
(三)谨慎行使诉权
诉讼是维护权益的手段,但不应滥用。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仅耗费时间精力,还可能承担败诉风险和诉讼费用 。
(四)提前规划避风险
老人处置财产时,可通过遗嘱、公证等方式明确意愿,或邀请第三方见证,减少家庭矛盾 。子女也应尊重长辈决定,避免因利益损伤亲情 。
这场看似简单的赠与纠纷,实则暗藏复杂的法律逻辑。在处理家庭财产问题时,懂法、守法、用法,才能让亲情与权益都得到妥善守护。如果你也遇到类似困惑,欢迎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