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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代书遗嘱,让五兄妹因母亲留下的遗产对簿公堂。有人质疑遗嘱效力,有人主张外孙无权继承,这场家庭纷争中,法院如何用法律守护公平?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亲属关系:李淑云与周建国系夫妻,育有五子女:长女周红梅、次女周青兰、三女周紫萱(已故,配偶赵辉、儿子赵小宇)、儿子周志刚、儿子周志强 。周建国于 2008 年 1 月去世,李淑云于 2022 年 8 月离世,周紫萱随后于 2022 年 12 月去世 。
争议财产:登记在李淑云名下的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周红梅、周青兰、赵辉、赵小宇):依据李淑云 2019 年 12 月 10 日的代书遗嘱,要求继承一号房屋,周红梅、周青兰各占房屋的三分之一,赵辉、赵小宇各占房屋的六分之一;强调遗嘱真实有效,应按遗嘱内容分配遗产 。
被告抗辩:
周志刚:否认遗嘱效力,称母亲有精神病史,立遗嘱时神志不清,且遗嘱是在被原告 “藏走” 期间所立;主张外孙赵小宇无权继承,母亲生前未履行法院判决的债务 。
周志强:同意分割遗产,但认为自己因长期照顾母亲,应分得更大份额;提出母亲未履行此前法院判决的房屋折价款支付义务,不同意原告直接继承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遗嘱相关:代书遗嘱由陈某代书,吴某、陈某见证,全程录音录像,李淑云签字按手印;医院诊断证明显示立遗嘱后两日其神志清晰,被告仅口述母亲曾患病,无立遗嘱时医学证明。
财产权属:一号房屋登记在李淑云名下 。
赡养与债务:原告称周志刚自 1998 年与家庭断绝往来,周志强 2017 年后照顾减少;周志刚提交存折证明 1998 - 2018 年每月给母亲汇 300 元,周志强认可 2017 年后照顾较少;李淑云生前有未履行的法院判决债务。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 1135 条,代书遗嘱需同时满足形式合法、意思真实、反证不足三个条件。本案中,遗嘱符合代书和见证形式,录音录像与诊断证明形成证据链,而被告无实质性证据反驳,因此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
(二)继承份额的划分
周紫萱在母亲去世后、遗产分割前离世,其应继承的三分之一房屋份额,根据《民法典》第 1152 条转继承规定,由配偶赵辉、儿子赵小宇各继承六分之一。
(三)债务清偿的处理
依据《民法典》第 1159 条,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李淑云生前未履行的债务,由各继承人按继承房屋的比例分担 。
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周红梅、周青兰各继承 1/3 份额,赵辉、赵小宇各继承 1/6 份额;
各继承人按继承比例向周志刚、周志强支付此前判决的房屋折价款;
驳回被告关于遗嘱无效、外孙无继承权的诉求 。
案件启示
(一)规范订立遗嘱是关键
代书遗嘱需严格遵循法定形式,保留录音录像、诊断证明等证据,能有效避免纠纷。
(二)重视证据留存
无论是证明遗嘱效力,还是主张赡养贡献,都需用银行流水、医疗记录等证据说话。
(三)提前规划避免矛盾
通过订立遗嘱、家庭协商等方式明确遗产分配,能减少家庭纷争,守护亲情。遇到继承问题,及时咨询律师,才能保障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