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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代书遗嘱,让五兄妹因母亲留下的房子对簿公堂。有人质疑遗嘱无效,有人要求多分份额,这场家庭纷争中,法院如何用法律定分止争?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亲属关系: 赵建国与孙淑芳是夫妻,育有五子女,分别为大女儿赵红梅、二女儿赵青兰、三女儿赵紫萱(已故,其配偶为韩伟,儿子韩小宇)、儿子赵志刚、儿子赵志强 。赵建国于 2008 年 1 月 23 日离世,孙淑芳在 2022 年 8 月 13 日去世,赵紫萱随后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离世 。
争议财产:登记在孙淑芳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号房屋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赵红梅、赵青兰、韩伟、韩小宇):依据孙淑芳 2019 年 12 月 10 日的代书遗嘱,要求继承一号房屋,并明确赵红梅、赵青兰各占房屋的三分之一,韩伟、韩小宇各占房屋的六分之一,强调遗嘱真实有效,应按遗嘱内容分配。
被告抗辩:
赵志刚:否认遗嘱效力,称母亲有精神病史,立遗嘱时神志不清,且遗嘱是在被原告 “藏走” 期间所立;质疑外孙韩小宇无权继承房屋;还提及母亲未履行多年前法院判决的房屋折价款支付义务 。
赵志强:同意分割遗产,但认为自己因长期照顾母亲,应分得一号房屋更大份额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遗嘱相关:
孙淑芳所立代书遗嘱,由廉某代书,周某、冯某见证,全程有录音录像;
原告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显示孙淑芳立遗嘱后两日神志清晰、认知功能无异常 ;
被告赵志刚、赵志强不认可遗嘱真实性,称母亲有精神疾病,但未提供立遗嘱时母亲精神状态异常的证据 。
房屋权属:一号房屋登记在孙淑芳名下 。
赡养与债务:
赵红梅称赵志刚自 1998 年与老人矛盾后断绝往来,赵志强在 2017 年后照顾减少;
赵志刚出示存折,证明 1998 - 2018 年每月给母亲汇 300 元;
多年前法院判决孙淑芳应支付赵志刚、赵志强等人房屋折价款,但未履行完毕 。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能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
孙淑芳的代书遗嘱符合形式要件,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字;
录音录像、医院诊断证明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明立遗嘱时孙淑芳神志清醒,意思表示真实 ;
被告虽质疑遗嘱无效,但未提供有效证据反驳,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 。
(二)继承份额确定
法定继承与转继承:赵紫萱在母亲孙淑芳去世后、遗产分割前离世,其应继承的一号房屋份额通过转继承,由配偶韩伟和儿子韩小宇继承 ;
遗嘱优先原则:因遗嘱明确一号房屋由赵红梅、赵青兰、赵紫萱各继承 1/3 份额,故按此分配后再进行转继承 。
(三)债务清偿问题
依据《民法典》,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孙淑芳生前未履行的法院判决中涉及房屋折价款的债务,应由各继承人按继承一号房屋的比例分担 。
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赵红梅、赵青兰各继承 1/3 份额,韩伟、韩小宇各继承 1/6 份额;
各继承人按继承一号房屋的比例,向赵志刚、赵志强支付多年前法院判决确定的与房屋相关的债务款项;
驳回各方其他与一号房屋继承无关的诉讼请求 。
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要规范严谨
代书遗嘱需严格遵循法定形式,全程录音录像、保留医院诊断等辅助证据,能增强遗嘱可信度 。避免因形式瑕疵或真实性存疑,导致遗嘱无效。
(二)争议主张需证据支撑
质疑遗嘱效力或要求多分遗产,必须提供充分证据 。本案中被告仅口头陈述母亲有精神病,却无相关医疗证明,最终诉求未被支持。
(三)债务与继承紧密关联
继承人在获得房屋遗产的同时,需承担被继承人与房屋相关的债务 。提前了解遗产是否存在债务,可避免继承后陷入经济纠纷。
房屋作为重要的家庭财产,其继承问题往往易引发法律纠纷与家庭矛盾。在处理遗产继承事务时,当事人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兼顾亲情关系的维系。若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存在法律疑问或争议,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意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实现权益保障与家庭和谐的平衡。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