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再婚老伴离世后,继女拿出三份遗嘱主张全部遗产,现任妻子却称独自照顾丈夫、继女未尽赡养义务。房产、存款、拆迁款…… 这场复杂的遗产纠纷,法院如何拨开迷雾?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亲属关系: 刘建国与前妻李淑芬育有女儿刘婷婷,2014 年 2 月 1 日李淑芬去世。2014 年 10 月 30 日,刘建国与张秀兰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 。2021 年 3 月 11 日,刘建国因病离世,张秀兰与刘婷婷因遗产分割问题对簿公堂。
争议财产:
房产:登记在刘建国与张秀兰名下的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 ) ;
存款:刘建国名下a账户存款 8203.16 元、b账户存款 294756.84 元 ;
拆迁利益:房山区某街道某村某号(二号房屋)的腾退补助费、奖励费、周转补助费、租房补贴等,以及后续每年发放的租房补贴 ;
抚恤金与丧葬费:共计 156068 元,已被刘婷婷取走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张秀兰):
要求依法分割并继承一号房屋、刘建国名下银行存款、二号房屋拆迁所得利益及抚恤金、丧葬费;
称婚后独自照顾刘建国起居就医,刘婷婷远嫁未尽赡养义务,应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
被告抗辩(刘婷婷):
不同意分割,称父亲生前立有三份遗嘱,明确所有遗产由自己继承,应适用遗嘱继承;
指出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原是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已放弃继承母亲的份额,其仅占 50% 份额;
表示丧葬费已用于丧葬,抚恤金应按遗嘱归自己所有;
指责张秀兰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尽抚养义务,存在遗弃、虐待行为,丧失继承权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遗嘱情况:刘建国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手写《放弃遗产继承声明》和《遗嘱》,2021 年 2 月 22 日签订打印版《遗嘱》,三份材料均有见证人签字 。
房产信息:一号房屋 1994 年由刘建国购买,原登记在其名下,2017 年变更为刘建国与张秀兰共有;二号房屋已签订腾退补偿协议,拆迁款 914235 元已被刘建国领取 。
其他证据:张秀兰提交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质疑刘建国与前妻婚姻关系;刘婷婷则以独生子女证、村委会证明佐证父母婚姻关系 。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刘建国所立的两份自书遗嘱和一份打印遗嘱,均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形式要件,且有录像等证据相互印证,法院认定有效 。这意味着若无相反证据推翻,遗产分配需优先遵循遗嘱内容。
(二)财产性质界定
房产:一号房屋属刘建国与前妻夫妻共同财产,前妻去世后,刘建国将房屋变更为与张秀兰共有,可视为对其赠予部分份额,但刘建国仍有权通过遗嘱处置自身份额 。
拆迁款:二号房屋拆迁款在刘建国去世前已领取,不属于其遗产;未领取的租房补贴因涉及案外人份额不明确,暂不分割 。
存款:部分存款在刘建国去世前已变动,能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可分割,其余因无法证明遗产范围不予支持 。
抚恤金与丧葬费:抚恤金和丧葬费不属于遗产,但可参照遗产分配,因遗嘱明确由刘婷婷继承,张秀兰无证据反驳,诉求被驳回 。
(三)特殊争议处理
对于张秀兰与刘婷婷关于婚姻关系、赡养义务等争议,前者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刘婷婷未尽赡养义务,也无法证明自己丧失继承权,因此在遗产分割中不影响遗嘱效力 。
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刘婷婷继承所有;
刘婷婷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张秀兰给付房屋折价款 235030.8 元;
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要规范
立遗嘱务必符合法定形式,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签字 。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时,以最后遗嘱为准,建议定期更新遗嘱确保意愿落实。
(二)财产赠予需谨慎
夫妻间赠予房产等财产,在未办理过户或公证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予 。受赠方若想保障权益,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三)关键证据要留存
主张赡养义务、遗弃虐待等事实,需提供医疗记录、证人证言、报警记录等证据 。涉及遗产继承,保存遗嘱订立过程的视频、音频等资料,能增强遗嘱可信度。
(四)再婚家庭早规划
再婚夫妻可通过婚前协议、婚后财产约定明确财产归属;提前订立遗嘱,避免因家庭关系复杂引发继承纠纷 。涉及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需明确抚养、赡养及继承权利义务。
遗产继承不仅是财产分配,更关乎亲情冷暖。提前做好法律规划,既能保障自身权益,也能减少家庭矛盾。遇到类似问题, 找专业律师咨询,用法律守护家庭和谐!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