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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因限价房引发的家庭纠纷,借名买房 9 年后,登记人起诉腾退,实际居住人反索赔超 300 万。没有书面协议,出资与居住能否认定借名关系?法院如何判决?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购房背景
人物关系:张芳与陈俊(已故)系夫妻,育有一女陈小雨;陈俊之姐陈琳与李华系夫妻 。张芳与陈俊 2004 年结婚,陈俊于 2018 年意外离世,陈琳、李华与张芳因房屋归属对簿公堂。
争议房屋:位于大兴区的一号房屋(限价商品房,面积 88.69㎡),2013 年由李华、陈琳以 79.7 万元购得,登记在二人名下,实际由张芳一家居住至 2023 年。
(二)双方核心争议
原告主张(张芳、陈小雨):
确认与李华、陈琳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要求返还购房款 79.7 万元、贷款利息 10.3 万元、税费 2.7 万元,合计 92.7 万元;
索赔装修损失 5.9 万元、房屋增值损失 219.8 万元(房屋现值 299.5 万元,购房价 79.7 万元)。理由:2013 年因无购房资格,口头约定借用李华、陈琳名义购房,首付、贷款、装修均由张芳承担,登记人近年反悔要求腾退,违背诚信原则。
被告抗辩(李华、陈琳):
否认借名买房,称购房时具备经济能力(首付 16.7 万元、月供 3145 元均能自理),房屋系借给张芳居住,首付及部分贷款属 “暂借款”;
主张一次性还贷 56.3 万元来自陈俊死亡赔偿金(145 万元),属家庭共有资金,非张芳个人出资;
质疑装修费用真实性,且居住 9 年已无残值,拒绝赔偿增值损失。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出资与控制:
张芳支付首付 16.7 万元、前 54 个月房贷(含 2017-2018 年部分月供)、税费 2.7 万元,2018 年一次性还贷 56.3 万元(来源存争议);
房屋装修费 29 万元(评估残值 5.9 万元),物业费、供暖费均由张芳缴纳,居住至 2023 年。
法律程序:
2021 年李华、陈琳起诉腾退,法院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驳回诉请(之前某生效判决);
2023 年张芳反诉索赔,法院委托评估:房屋现值 299.5 万元,装修残值 5.9 万元。
案件分析
(一)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借名买房需证明 “借名合意 + 实际出资 + 实际控制”。本案中:
出资链条完整:张芳支付首付、大部分房贷、税费,一次性还贷资金虽来自死亡赔偿金(种类物),但登记人无证据证明属家庭共有资金;
控制房屋 9 年:装修、居住、缴费等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
合理借名动机:2013 年限价房需本地户籍或社保条件,张芳夫妇当时无资格,借名动机符合政策背景。结论:虽无书面协议,但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二)合同效力与过错划分
合同无效:限价房属政策性住房,借名行为违反保障房分配政策,损害公共利益,依据《合同法》第 52 条,借名合同无效。
过错认定:
张芳(借名人):明知无资格仍借名,过错在先;
李华、陈琳(出名人):明知政策限制仍出借资格,且率先违约起诉腾退,过错相当。
(三)财产返还与损失赔偿
返还财产:
张芳实际支出:首付 16.7 万 + 房贷本息 63 万 + 税费 2.7 万 + 装修残值 5.9 万 = 88.3 万元(含夫妻共同财产部分);
扣除陈俊遗产份额(50%),张芳可主张 88.3 万 ×75%=66.2 万元(陈小雨放弃继承,张芳继承陈俊份额)。
增值损失分担:
房屋增值 219.8 万元(299.5 万 - 79.7 万),双方过错各半,张芳可获赔 219.8 万 ×50%=109.9 万元。
裁判结果
财产返还:李华、陈琳向张芳支付购房款、税费、装修残值等共计 86.6 万元;
增值赔偿:李华、陈琳赔偿张芳房屋增值损失 93.6 万元;
腾退房屋:张芳、陈小雨在收到款项后 30 日内腾退一号房屋。
案件启示
(一)政策性住房借名风险极高
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具有社会保障属性,借名合同易因违反政策无效,即便实际出资,也可能面临腾退且仅获有限补偿。
(二)书面协议是维权核心
亲属间借名常因信任忽略书面约定,但口头协议难举证。本案若有书面协议,可直接认定权利归属,避免冗长诉讼。
(三)出资证据务必完整
保留银行转账记录、缴费凭证、沟通记录(如微信、录音)等,证明 “实际控制 + 借名合意”。本案张芳因完整保留支付凭证,才得以部分胜诉。
(四)过错影响损失分担
借名双方均有过错时,损失按比例分担。本案中双方各担 50% 增值损失,体现了司法对双方过错的平衡认定。
借名买房看似 “捷径”,实则暗藏法律雷区。尤其涉及政策性住房,务必谨慎评估风险,优先通过合法途径购房。如已陷入纠纷,及时咨询律师,用证据链巩固权益,避免人财两空。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