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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在母名下,借名主张举证责任在谁?房产继承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29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套承载家族记忆的老房子,在面临拆迁时,竟让亲兄弟对簿公堂。一方坚称 “借母之名买房”,另一方主张 “房产属母亲遗产”。没有书面协议,仅凭口头约定,法院如何认定借名登记关系?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亲属关系:陈福安与陈福来是同胞兄弟,母亲为林淑华 。2003 年 4 月 1 日,林淑华离世,兄弟二人因一套房产的归属问题产生巨大分歧。

争议财产: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一号房屋 。该房屋最初源于 1980 年林淑华承租的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后经换房、房改售房等一系列过程,最终登记在林淑华名下。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陈福安):

要求确认自己与林淑华之间存在借名登记合同关系;

要求弟弟陈福来配合办理一号房屋的过户手续。

理由:自己原是一号房屋的公房承租人,因林淑华工龄长且无力支付购房款,双方达成口头借名登记合意;自己出资购房,从单位借款 5000 元,加上积蓄支付了全部房款,且长期居住该房屋 。

被告抗辩(陈福来):

否认原告与林淑华存在借名登记合意,认为原告证据不足;

称购房款由林淑华支付;

主张一号房屋属于林淑华的遗产,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屋权属演变:

1980 年,林淑华承租二号房屋;

1984 年,换房至一号房屋,1992 年陈福安成为一号房屋的公房承租人;

1994 年,林淑华与(甲公司)订立购房合同,1995 年房屋登记在林淑华名下 。

购房款支付:购房款收据显示,陈福安配偶及陈福安本人分别于 1994 年、1997 年向甲公司交款,但收据抬头为林淑华 。

原告证据:陈福安提交向单位借款的《申请》、林淑华养老存折、长期居住证明等,但无法直接证明借名登记合意 。

被告质证:陈福来对部分证据真实性存疑,认为不能证明借名关系,强调房屋登记在母亲名下即属母亲遗产 。

案件分析

(一)借名登记关系的举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主张借名登记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需对产生该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陈福安虽称有口头合意,但无书面协议、变更买受人申请等直接证据,仅凭购房款支付、长期居住等间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二)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不足

虽然陈福安曾是公房承租人且出资购房,但二号房屋原承租人是林淑华,这削弱了其主张的合理性;且林淑华取得房产证至去世的 8 年间,双方未对房屋权属进行变更,进一步降低了借名登记合意存在的可信度 。

(三)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

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房屋登记在林淑华名下,在无充分反证时,该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 。陈福安未能推翻登记效力,其诉求难以得到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陈福安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意味着一号房屋仍被认定为林淑华的遗产,后续若涉及继承,需按照相关法律另行处理。

案件启示

(一)借名买房务必书面约定

借名登记关系仅凭口头约定极易引发纠纷。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注明购房款来源、房屋实际归属等关键条款 。

(二)保留完整出资证据链

若存在借名买房情况,出资方应保留银行转账记录、收据、借款协议等证据,证明实际出资行为,避免因证据不足陷入被动 。

(三)重视不动产登记风险

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借名登记可能导致实际权利人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甚至面临财产损失。如需借名,建议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保障权益 。

(四)家庭财产纠纷早预防

家庭内部涉及财产安排时,应提前沟通并以法律文书固定,避免亲情因利益纷争破裂。遇到复杂情况,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法有效的财产规划方案 。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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