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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一套房改房成了五兄妹争夺的焦点。有人称自己全额出资,有人主张 “口头遗嘱”,还有人强调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这场充满火药味的遗产纠纷,法院如何用法律平息风波?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亲属关系:刘建国与孙秀兰是原配夫妻,育有五个子女,分别是大儿子刘志强、二儿子刘立军、三儿子刘建民、四女儿刘雅琴、小儿子刘小龙 。刘建国于 2009 年 3 月 20 日离世,孙秀兰在 2019 年 5 月 27 日也因病去世。
争议财产:2001 年,刘建国以成本价从甲公司购得位于海淀区的一号房屋 ,购房款 35742 元,2002 年取得房产证。这套房屋在父母去世后,成为五兄妹争议的核心。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刘志强、刘立军):
要求对一号房屋进行析产、继承分割,刘志强占 36.6%,刘立军占 20%,刘建民占 11.7%,刘雅琴占 20%,刘小龙占 11.7% ;
要求刘小龙支付 2009 年 3 月 20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刘志强 371587.09 元,刘立军 176927.6 元 ;
称购房时自己出资 3 万元,刘立军出资 1 万元,刘雅琴出资 1 万元,多的钱留给父母,应按出资比例析产继承;还指责刘小龙独占房屋开办钢琴班,侵犯权益 。
被告抗辩(刘小龙、刘建民、刘雅琴):
刘小龙:不同意原告诉求,称房屋是父母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对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父亲临终有口头遗嘱将房留给他;因照顾父亲落下四级伤残,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应多分遗产甚至获得全部房屋,可给其他继承人补偿;否认开办钢琴班,认为房屋未分割前属共同共有,不应支付占有使用费 。
刘建民、刘雅琴:同意刘小龙意见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产权归属:一号房屋购于父母婚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财产 。
出资争议:刘志强、刘立军称自己出资,但无证据证明 。
赡养举证:
刘小龙提交低保证、残疾证、诊断证明、父母就医记录、照片、公租房合同、证人证言,证明自己尽主要赡养义务 ;
刘志强、刘立军对部分证据不认可,认为证人与刘小龙有利害关系,不能证明其尽更多赡养义务 。
房屋使用:刘志强、刘立军提供刘小龙爱人微信截图,证明其开办钢琴班;刘小龙认可截图,但否认开班 。
价值认定:经评估,一号房屋在 2022 年 11 月 15 日估价总价 609.05 万元 ,部分被告认为估价偏高。
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与性质
根据《继承法》,一号房屋购于刘建国与孙秀兰婚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各占一半份额,双方去世后,各自份额作为遗产发生继承。
(二)继承份额分配
出资与产权关系:即便存在出资,若无明确约定,也不能直接认定出资人享有房屋所有权份额 。刘志强、刘立军无证据证明出资约定,房屋仍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赡养义务举证:刘小龙虽提交多项证据,但不足以清晰区分各继承人赡养义务多寡 ;且其残疾、患病等情况未达到 “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 的法律标准,不能据此多分遗产。
法定继承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无特殊情况,遗产份额一般均等 。因此,五兄妹各继承一号房屋五分之一份额。
(三)房屋占有使用费
房屋在继承分割前属共同共有,各继承人都有权使用 。刘志强、刘立军要求刘小龙支付占有使用费,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刘小龙继承所有,刘小龙在判决生效 30 日内,给付刘志强、刘立军、刘建民、刘雅琴房屋折价款各 1218100 元 ;
驳回刘志强、刘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
评估费 16000 元,刘志强负担 3200 元,刘立军、刘建民、刘雅琴、刘小龙各负担 3200 元,于判决生效 7 日内给付刘志强 。
案件启示
(一)出资需留书面凭证
参与购房出资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性质(赠与、借款或共有产权) ,避免日后因产权归属产生纠纷。
(二)遗嘱形式要规范
口头遗嘱需在危急情况下订立,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 。案例中刘小龙的 “口头遗嘱” 无合法见证人,不具法律效力。建议采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等更稳妥形式。
(三)赡养举证要充分
主张多分遗产,需用护理记录、医疗支出票据、居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仅口头陈述难以被法院采信。
(四)共有财产谨慎使用
在遗产分割前,房屋属继承人共同共有,擅自改变用途、独占收益可能引发纠纷 。建议及时协商分割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遗产继承往往掺杂情感与利益的纠葛,稍有不慎就会让亲人反目。提前做好财产规划,用法律保障权益,才能避免陷入漫长的纠纷之中。遇到类似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守护家庭和谐与个人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