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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产权认定存疑,出资情况是否影响归属?遗产继承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29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父母去世未留遗嘱,子女为两套房产对簿公堂。法定继承中,出资购房能否改变产权归属?长期赡养又该如何影响遗产分配?结合真实案例,解析家庭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则。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亲属关系:陈建国与李淑兰是夫妻,育有三女一子:长女陈芳、次女陈丽、三女陈敏、儿子陈强 。陈建国于 2022 年 4 月去世,李淑兰于 2004 年 11 月去世,儿子陈强于 2013 年离世。陈强与妻子王丽育有一子陈雨浩,母女三人(陈芳、陈丽、陈敏)将王丽、陈雨浩诉至法院。

争议财产:两套位于石景山区的房改房(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均登记在陈建国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无抵押查封,由王丽、陈雨浩居住使用 。两套房屋评估价值分别为 220 万元(一号)、180 万元(二号)。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陈芳、陈丽、陈敏):

一号房屋由陈芳继承,二号房屋由陈敏继承;

陈芳、陈敏分别向陈丽及被告支付折价款 20 万元。理由:两套房屋为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去世未留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分割,三姐妹均尽到赡养义务,应均等分配。

被告抗辩(王丽、陈雨浩):

不同意原告诉求,称两套房屋由陈强、王丽出资购买,应归被告所有;

王丽长期与公婆共同生活,尽到主要赡养义务,陈雨浩作为孙子应代位继承更多份额。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产权与出资:

房屋为房改房,使用陈建国工龄优惠购买,登记在其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 。

被告主张出资但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交房产证、单位证明等,证明房屋属父母遗产。

赡养情况:

原告称定期探望父母,尽到赡养义务;

被告称王丽与公婆同住,照顾起居直至陈建国去世,陈雨浩与爷爷共同生活。

价值共识:双方认可一号房屋价值 220 万元,二号房屋价值 180 万元。

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与继承顺序

根据《民法典》第 1153 条,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半归配偶,另一半为遗产 。两套房屋各 50% 份额属李淑兰遗产(2004 年去世),另 50% 属陈建国遗产(2022 年去世)。因陈强先于陈建国去世,其子陈雨浩代位继承陈建国的遗产份额。

(二)份额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均等原则:李淑兰去世后,其 50% 份额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陈建国、陈芳、陈丽、陈敏、陈强)均分,每人 10%;

代位继承适用:陈建国去世后,其 50% 份额由陈芳、陈丽、陈敏、陈雨浩(代位陈强)均分,每人 12.5%;

赡养义务举证:被告主张尽主要赡养义务但证据不足,法院认定各方无明显过错,按均等原则分配。

(三)房屋归属与折价补偿

原告陈芳、陈敏主张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支付折价款,符合便利生产生活原则,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可获得相应折价补偿。

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220 万元):

由陈芳继承所有,需向陈丽、陈敏各支付 55.88 万元,向王丽支付 14.74 万元,向陈雨浩支付 37.62 万元;

被告及原告陈丽、陈敏需协助陈芳办理过户。

二号房屋(180 万元):

由陈敏继承所有,需向陈芳、陈丽各支付 45.72 万元,向王丽支付 12.06 万元,向陈雨浩支付 30.78 万元;

被告及原告陈芳、陈丽需协助陈敏办理过户。

案件启示

(一)遗嘱规划避免纠纷

父母应尽早订立遗嘱,明确财产分配,避免因法定继承引发家庭矛盾。自书遗嘱需本人书写签名,必要时可公证增强效力。

(二)赡养义务保留证据

主张多分遗产需提供赡养证据(如护理记录、医疗支出、证人证言等),仅口头陈述难以被法院采信。

(三)房改房产权认定

房改房购买涉及工龄优惠,登记在谁名下不必然决定归属,需结合出资、家庭协议等综合判断。

(四)代位继承权利明确

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孙子女可代位继承祖父母遗产,与其他继承人享有同等权利。

遗产继承不仅是财产分割,更是对亲情的考验。提前通过法律手段明确权利义务,既能保障公平,也能减少家庭矛盾。如遇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个性化继承方案,守护家庭和睦与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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