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套登记在弟弟名下的房产,却由哥哥出资购买并居住 20 余年。弟弟离世后,妻儿拒绝过户,这场亲属间的房产争夺战,法院如何用法律拨开迷雾?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购房背景
人物关系:陈志强与陈立峰是亲兄弟,林淑芳是陈立峰妻子,陈昊是二人之子 。陈志强与陈立峰的母亲是周秀兰,父亲为陈建国(已故)。
购房经过:2000 年,陈志强因无北京户口,为节省城市增容费,借用弟弟陈立峰的名义,出资 76,000 元购买一号房屋(位于房山区良乡) 。房屋登记在陈立峰名下,但房产证、缴费凭证一直由陈志强保管,且房屋由陈志强装修、居住并承担物业费、取暖费等费用 。2001 年陈立峰因病去世,此后陈志强与林淑芳、陈昊就房屋所有权产生纠纷。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陈志强):
确认与陈立峰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要求林淑芳、陈昊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由对方承担诉讼费。陈志强称自己是实际出资人,借名登记是因户口限制 。
被告抗辩(林淑芳、陈昊):
否认借名买房,坚称房屋是陈立峰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同意过户请求,请求法院驳回陈志强的诉讼主张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出资证明:2000 年 5 月 24 日,陈志强从银行取款 76,000 元,与房屋成交价一致,时间与房屋登记时间紧密衔接 。
房屋使用:陈志强持有房产证、购房手续费、契税等凭证原件,长期居住房屋并支付各项费用 。
证人证言:相关证人证实陈志强出资购房及居住的事实 。
被告举证缺失:林淑芳、陈昊未能提供陈立峰出资购房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对房屋行使过权利 。
案件分析
(一)借名买房合同效力认定
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出资记录、房屋使用情况及证人证言,可认定陈志强与陈立峰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 。
合法性判断:购房行为发生在限购政策前,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
(二)举证责任与事实推定
陈志强通过取款记录、居住证明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完成举证责任 。
林淑芳、陈昊仅口头抗辩,无实质性证据,法院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
(三)继承人的协助义务
陈立峰去世后,林淑芳、陈昊作为法定继承人,需履行原合同义务,协助陈志强办理过户 。
裁判结果
确认陈志强与陈立峰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林淑芳、陈昊在判决生效 10 日内,协助陈志强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过户产生的税费由陈志强承担 。
案件启示
(一)借名买房需留书面凭证
即使亲属间交易,也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屋权属、出资方式、过户条件等 。避免因缺乏证据导致纠纷时陷入被动。
(二)妥善保管交易证据
出资转账记录、缴费凭证、房产证原件等资料务必妥善保存 。这些证据是证明实际购房人的关键,能在争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三)亲属间交易更要谨慎
亲情不能替代法律关系,涉及大额财产交易,需明确权利义务 。本案中若提前约定清晰,或可避免兄弟离世后亲人反目的局面。
(四)及时行使权利
发现产权争议应尽早维权,避免因时间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或产生新的纠纷 。陈志强及时诉讼,最终通过法律维护了自身权益。
房产纠纷往往牵动亲情与利益,遇到类似问题该如何破局?咨询专业律师,用法律武器守护合法权益,才能避免陷入漫长的维权困境!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