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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子,三方各执一词:女婿坚称借名购房,岳母主张实际出资,女儿也站在母亲一方。借名买房无书面协议,离婚后房产归属该如何认定?一起通过真实案例,揭开房产纠纷中的真相迷雾。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购房背景
家庭关系:江成与林悦曾是夫妻,2006 年结婚育有一子,2022 年经法院判决离婚 。林悦母亲陈玉梅,与江成、林悦因房产产生纠纷。
购房经过:2010 年,江成与林悦婚姻存续期间,看中一号房屋(位于房山区,建筑面积 83.24㎡),总价 89.5 万元 。因当时北京限购政策,两人名下各有一套房,遂借陈玉梅名义购房并登记在其名下。房屋购得后,一直由江成对外出租。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江成):
确认与林悦、陈玉梅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认定一号房屋为自己与林悦的夫妻共同财产;
要求陈玉梅协助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和林悦名下 。江成表示自己和林悦是实际出资人,因限购才借名购房。
被告抗辩(陈玉梅、林悦):
陈玉梅称自己是实际出资人,购房款由她提供,委托女儿女婿办理买房手续,不存在借名买房 ;
林悦认同母亲说法,还提出即便存在借名关系,房屋也应过户给两人,而非江成一人 ;
两人强调当时无限购政策,江成夫妇无资金实力购房,且离婚后江成霸占房屋相关证件,陈玉梅已补办房产证并收回房屋使用权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购房流程:2010 年 3 月,江成签订购房订购协议并付定金;4 月,林悦签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同月,陈玉梅与卖家签正式合同用于备案 。购房款 89.5 万元,卖家收条显示由江成、林悦支付。
房屋使用:房屋长期由江成出租,租金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契税、供暖费等费用由江成支付,购房合同、票据等原件也由江成保管 。
政策与资金:江成提供 2010 年北京限购政策文件,证明借名动机;陈玉梅、林悦则称她有经济能力购房,江成夫妇收入低且需还房贷,无资金购房 。
通话证据:2024 年,江成与陈玉梅通话中,陈玉梅提及 “夫妻共同财产一分为二” 等内容,未明确否认江成出资 。
案件分析
(一)借名买房关系认定
借名买房若无书面协议,法院需综合多因素判断 :
出资情况:购房定金、房款由江成和林悦支付,虽陈玉梅称资金来自自己,但无直接证据 。
购房参与度:江成、林悦全程参与看房、签约、变更付款方式等环节,主导购房过程 。
房屋控制与收益:江成负责出租房屋、支付费用并收取租金,持有购房关键资料,实际掌控房屋 。
政策与动机:2010 年北京限购政策明确限制购房套数,江成夫妇名下已有房产,借名购房动机合理 。
综合来看,江成主张的借名买房关系具有高度盖然性,更符合事实逻辑 。
(二)房屋权属性质界定
本案是借名买房合同纠纷,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需通过其他法律程序(如离婚财产分割诉讼)进一步认定。
(三)法律依据适用
依据《民法典》第 509 条,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出名人陈玉梅应协助将房屋过户至借名人江成、林悦名下。
裁判结果
确认江成、林悦与陈玉梅就一号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陈玉梅在判决生效 15 日内,协助江成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过户至江成、林悦名下;
驳回江成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启示
(一)借名买房需留书面凭证
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屋实际权属、出资方式、过户条件等 。若无协议,需保留出资记录、沟通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借名合意。
(二)关注政策风险
购房受限购、贷款等政策影响大,借名买房前需充分了解政策,避免因政策变动导致纠纷 。
(三)家庭财产约定要清晰
涉及亲属间财产交易,即使关系亲密,也应明确权利义务 。本案中,若提前约定清楚,或可避免后续矛盾。
(四)证据留存至关重要
出资转账记录、合同原件、沟通记录等证据,是维权关键 。日常应妥善保管,纠纷发生时才能有力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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