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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蓄全款买房,却因户口受限登记在儿子名下;25 年后母子反目,儿子远居国外拒绝过户。一份 28 年前的协议能否力挽狂澜?这起涉外房产纠纷,揭开借名买房背后的法律陷阱。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购房背景
家庭关系:赵丽娟与陈国强曾是夫妻,育有一子陈浩、一女陈瑶,1993 年离婚 。陈浩现定居在国外,赵丽娟户口在河北。
购房经过:1998 年 7 月,赵丽娟看中房山区良乡一号房屋 ,因北京当时限制外地人购房,便以儿子陈浩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全款 5 万元买下房产,并登记在陈浩名下。房屋交付后,赵丽娟一直居住使用至今。
(二)争议焦点与诉求
原告主张(赵丽娟):
要求陈浩协助办理一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称自己是实际出资人,1998 年已与子女签订《关于产权归属的协议书》,明确房屋归自己所有 。因陈浩突然否认产权归属且拒绝沟通,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情况:陈浩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材料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购房合同:1998 年 7 月,陈浩与卖方签订《售房契约》,约定以 5 万元购买一号房屋及屋内物品,双方履行完毕,9 月房屋登记到陈浩名下 。
产权协议:1998 年 7 月 23 日,陈浩、陈瑶与赵丽娟签订协议,载明赵丽娟出资购房,因户口限制借名登记,房屋产权及处置权归赵丽娟 。
证据持有:售房契约、房产证、缴费票据等全部由赵丽娟保管 。
特殊情况:购房时陈浩仅 20 岁,是学生,无购房能力;赵丽娟现无北京购房资格 。
案件分析
(一)借名买房关系认定
出资与能力:赵丽娟全款出资,陈浩当时是学生无经济实力,结合产权协议,可认定赵丽娟为实际购房人 。
证据链支撑:赵丽娟持有全套购房资料,长期居住房屋,进一步佐证借名买房事实 。
政策因素:购房时受北京限购政策影响,借名有合理动机 。
(二)过户可行性分析
限购政策:借名行为发生在限购政策实施前,且法院从实际情况出发,认为过户更符合公平原则 。
裁判结果
陈浩在判决生效 10 日内,协助赵丽娟将一号房屋过户至赵丽娟名下;
过户产生的税费由赵丽娟承担 。
案件启示
(一)借名买房必须签书面协议
明确房屋权属、出资方式、过户条件等关键条款 ,避免口头约定导致纠纷。若涉及限购,更需注明借名原因。
(二)保留完整证据链
妥善保管出资凭证、购房合同、产权协议等资料 ,即使对方不出庭,也能通过证据证明事实。
(三)及时行使权利
发现产权争议应尽早维权,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或对方逃避责任 。
房产纠纷无小事,尤其是涉外案件更需谨慎处理。遇到类似问题,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用法律武器守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