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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经济适用房,一场持续近 20 年的房产争夺战。借名买房协议白纸黑字,登记人却拒绝过户;多次对簿公堂,历经 8 场诉讼,法院最终如何打破僵局?今天就用这起曲折案例,带您看清房产纠纷中的法律门道。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购房背景
家庭关系:林秀兰与张卫国是夫妻,女儿张晓敏;张晓敏与陈明原是恋人,2003 年 8 月开始同居 。
购房经过:2004 年 5 月,陈明与甲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一号房屋(经济适用房,位于丰台区),首付 73244 元,贷款 28 万元。同日,陈明写下《住房过户协议》,约定首付由林秀兰支付,房屋可过户时转给林秀兰或张晓敏 。林秀兰支付首付、税费等,并负责装修,房产证等材料也由她保管。2006 年,房屋登记在陈明名下。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林秀兰、张晓敏):
要求陈明按《住房过户协议》,协助办理一号房屋过户手续;
陈明承担诉讼费用。她们认为协议有效,自己是实际购房人,陈明应履行约定 。
被告抗辩(陈明):
原告属于重复起诉,违反 “一事不再理” 原则,法院不应受理;
一号房屋已被认定为同居期间共有财产,现有共有纠纷案件正在审理,应等该案结果 。
(三)关键事实与多轮诉讼
同居与购房:2003 - 2008 年,张晓敏与陈明同居,2004 年共同购买一号房屋,2008 年陈明搬离 。贷款方面,2004 - 2014 年陈明账户还贷,2014 年还清全部款项。
8 场诉讼历程:
2008 - 2016 年,双方多次起诉,涉及腾房、确认房屋归属、认定协议效力等,判决结果几经反复 。例如,起初因借名买卖经济适用房被判合同无效,后经再审调整请求权基础,认定房屋为共有。
2016 - 2019 年,法院先后确认《住房过户协议》有效,且不存在解除事由 。
2019 年起,陈明起诉分割房屋份额,张晓敏反诉要求过户,案件多次发回重审 。
案件分析
(一)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法院梳理过往判决发现,此前以 “借名买经济适用房” 要求过户的判决已被再审撤销,再审中原告变更了请求权基础 。因此,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当审理。
(二)房屋性质与协议效力
借名买房认定:虽然房屋在同居期间购买,但陈明出具的《住房过户协议》明确了借名买房的意思 。且购房合同在 2008 年 4 月 11 日前签订,房屋已取得产权证,符合过户条件,不涉及规避限购问题 。
协议履行条件:原告虽无北京购房资格,但借名买房行为发生在限购政策前,且原告长期主张权利,因此购房资格不影响过户 。
(三)购房款支付争议
首付款:法院认定 73244 元首付款由林秀兰支付,陈明主张其父出资 50000 元证据不足,未被采信 。
贷款部分:2004 - 2008 年同居期间还贷 77773 元,因财产混同,视为双方共同还贷,张晓敏应承担一半 。其余贷款由陈明偿还,原告称是赠与无依据 。
裁判结果
林秀兰、张晓敏在判决生效 7 日内,向陈明支付购房款 346583.58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
陈明在收到款项 7 日内,协助林秀兰、张晓敏办理一号房屋过户手续 。
案件启示
(一)借名买房务必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约定房屋权属、出资方式、过户条件等 。案例中若协议更细致,或能减少后续纠纷。同时保留出资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
(二)关注政策对房产交易的影响
经济适用房、限购政策等都会影响房屋买卖效力和过户 。借名购买特殊性质房屋,需提前了解政策风险。
(三)诉讼策略影响案件走向
本案原告通过调整请求权基础,扭转了不利局面 。遇到纠纷时,及时咨询律师,制定合适的诉讼策略。
(四)共有财产需明确分割规则
同居或家庭共有房产,应提前约定分割方式 。避免因关系变化,陷入长期财产纠纷。
房产纠纷往往耗时耗力,提前做好规划、保留证据,才能在争议发生时占据主动。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留言咨询,专业律师为您提供精准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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