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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往往成为关键。当身患重病的妹妹主张继承父母全部房产,哥哥却以公证遗嘱要求按份额分配,这场家庭纷争该如何在法律框架下得到解决?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小雨(妹妹,身患白血病)
被告 1:王大海(哥哥)
被告 2:王小妹(妹妹)
被告 3:王小强(弟弟,未出庭)
关键关系:四人系同胞兄妹,父母去世后留下位于通州区的一号房屋作为遗产。王小雨起诉要求继承全部房产,王大海、王小妹应诉,王小强未参与答辩。
(二)案件背景
王建国与赵兰育有王大海、王小雨、王小妹、王小强四个子女。赵兰于 2011 年离世,王建国在 2020 年去世,生前未对遗产分配作更多安排。一号房屋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成为兄妹间争夺的焦点。王小雨以身患白血病、生活困难为由,要求继承全部房产,并申请免除诉讼费。她称此前因家庭和睦撤诉,后发现哥哥王大海持有父母遗嘱,怀疑遗嘱真实性,要求法院彻查。而王大海拿出父亲 2011 年的公证遗嘱,主张按遗嘱继承自己应得份额,王小妹表示尊重遗嘱,由法院依法判决。
二、争议焦点
遗嘱效力认定:王小雨质疑公证遗嘱真实性,认为父母生前排斥王大海,不可能将遗产留给他;王大海则凭借公证遗嘱,主张其具有法律效力。
房产分配方式:王小雨要求独自继承全部房产;王大海坚持按公证遗嘱执行;王小妹、王小强未明确反对遗嘱,默认按法律规定分配。
诉讼费减免问题:王小雨以患病且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免交诉讼费;被告方未对此明确表态。
三、案件分析
(一)房产性质与初始继承
一号房屋作为王建国与赵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二分之一份额。赵兰去世后,其持有的二分之一份额作为遗产,由王建国和四个子女共同继承,每人分得十分之一。此时,王建国拥有房屋十分之六份额,四个子女各占十分之一。
(二)遗嘱效力判定
王大海提交的公证遗嘱明确表明,王建国将自己的份额及继承赵兰的份额,在去世后交由王大海个人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公证遗嘱由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在各类遗嘱形式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否则难以推翻。王小雨虽对遗嘱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因此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
(三)继承份额计算
王建国去世后,其十分之六的份额依据公证遗嘱由王大海继承。加上王大海原本从母亲处继承的十分之一,最终王大海获得房屋十分之七份额;王小雨、王小妹、王小强则各自保留从母亲处继承的十分之一份额 。至于王小雨申请免除诉讼费,法院未在判决中提及,需依据相关司法规定另行处理。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号房屋由王小雨、王大海、王小妹、王小强继承,王小雨继承十分之一份额,王小妹继承十分之一份额,王小强继承十分之一份额,王大海继承十分之七份额 ;
驳回王小雨的其他诉讼请求 。
这场因公证遗嘱引发的房产继承纠纷,最终以法律的裁决落下帷幕。
五、案件启示
(一)重视遗嘱规划,善用公证形式
公证遗嘱经过严格法定程序,效力稳定可靠。为避免身后遗产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应提前规划,通过公证遗嘱明确财产分配,保障意愿得以实现。
(二)主张权利需依证据,避免主观臆断
在对遗嘱等关键证据提出质疑时,当事人需提供切实有效的证据,如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仅凭主观猜测或情感表达,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三)理解法律规则,理性对待遗产分配
法律对遗产分配有明确规定,即便存在特殊情况,也需符合法定条件才能变更分配方式。继承人应理性看待判决结果,避免因利益纷争伤害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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