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村干部见证的农村房屋买卖,原房主反悔不认账怎么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21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农村房屋买卖中,因缺乏规范手续或事后反悔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北京平谷区一起案件中,购房者入住房屋 20 年后,因原房主否认卖房事实导致产权争议,法院结合多年居住事实、证人证言及原房主在先陈述,最终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明确房屋归属。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建军

被告:王长贵

第三人:王美玲(王长贵之女)

(二)争议焦点

刘建军与王长贵于 2003 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是否真实有效?

三号房屋是否应归刘建军所有?

(三)事件经过

刘建军与王长贵均为北京市平谷区某村村民,系东西邻居,均为农业户口。2003 年 7 月 16 日,在时任村干部张建国、李海及中证人赵志强、执笔人孙文的见证下,王长贵与刘建军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王长贵将祖遗的三号房屋以 2 万元价格卖给刘建军,协议落款处各方名字下方均划 “十” 字为证。刘建军称当场交付房款 2 万元,后应王长贵要求通过赵志强追加支付 4 万元,王长贵于当年农历腊月二十一交付房屋,刘建军居住使用至今。

2023 年,刘建军因子女单独立户需办理入户手续,发现王长贵之女王美玲的户籍仍在三号房屋地址上,多次催告迁出无果。刘建军咨询户籍部门得知需法院确认房屋归属才能解决入户问题,遂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协议有效及房屋归其所有。

王长贵辩称未签订过买卖协议,仅是让刘建军无偿居住,房屋已口头分给女儿王美玲。王美玲述称意见与王长贵一致,不同意刘建军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

(一)买卖协议真实性的认定

法院对协议效力的审查要点:

书面证据与证人证言的印证:刘建军提交的《房屋买卖契约》明确记载房屋位置、价款、交付时间等内容,有村干部及中证人签字见证,执笔人孙文、时任村干部李海出庭作证,证实协议签订过程及当场交付房款的事实,协议落款处的 “十” 字符合农村交易习惯中按指印的替代形式。

原房主在先陈述的矛盾:王长贵在 2015 年至 2018 年间与刘建军的多起相邻纠纷案件中,多次在起诉状及庭审中自认 “将三号房屋卖给刘建军”,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亦载明 “2003 年经中人说和,王长贵将房屋卖予刘建军”,其在本案中否认卖房的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前后矛盾的主张不予采信。

长期居住事实的佐证:刘建军自 2003 年起持续居住三号房屋 20 年,王长贵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亦未主张过租金或居住权,符合房屋买卖后实际交付的特征,与借住关系的一般表现不符。

(二)农村房屋买卖的合法性审查

法院对交易效力的分析:

主体资格的合规性:刘建军与王长贵均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房屋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符合《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要求。

分家事实的举证不能:王长贵、王美玲主张房屋已于 2000 年分家给王美玲,但未提供分家协议、证人证言等任何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即便存在分家事实,刘建军基于善意购买并实际居住多年,已构成善意取得。

(三)鉴定申请的必要性判断

法院对程序问题的处理:

鉴定申请的驳回理由:王长贵申请对协议中 “十” 字是否为本人所划进行鉴定,但结合其在先自认、证人证言及长期居住事实,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买卖关系成立,鉴定结果对案件处理无实质性影响,故不予准许,避免当事人滥用鉴定程序拖延诉讼。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刘建军与王长贵于 2003 年 7 月 16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某村东路三号房屋归刘建军所有。

四、案件启示

(一)农村房屋买卖的规范要点

签订书面协议并留存证据:农村房屋交易应签订正式买卖协议,明确房屋位置、价款、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由村干部或无利害关系的中证人见证并签字,同时保留房款收条、交付凭证等关键证据,本案中完整的协议和证人证言成为胜诉关键。

重视主体资格审查:购买农村房屋务必确认买卖双方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避免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合同无效,本案因双方同属一村村民,为交易合法性奠定基础。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

禁止反言的裁判导向:当事人在诉讼中应恪守诚实信用,不得作出与在先陈述矛盾的主张,本案中王长贵前后矛盾的陈述未被法院采信,警示当事人需对自己的诉讼行为负责。

长期事实的法律认可:房屋买卖后应及时实际占有使用,并保留水电费缴纳、修缮记录等居住证据,长期稳定的占有状态在争议发生时可作为重要佐证,本案 20 年居住事实有效反驳了借住主张。

(三)农村产权流转的风险防范

及时办理权属变更:农村房屋买卖虽暂无法办理产权过户,但可到村委会备案,由村委会出具权属变更证明,同时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避免因户籍问题影响后续权益,本案户籍未迁出问题提示需重视交易后的配套手续办理。

分家析产的书面化:农村家庭分家应签订书面分家协议,明确房产归属并由家庭成员签字确认,必要时办理公证或村委会备案,防止日后因产权归属产生争议,本案被告因无书面分家协议导致主张未获支持。

本案判决彰显了法院对农村交易习惯的尊重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坚守,为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即注重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当事人行为的一致性。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