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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拆迁房,竟让一家人反目!爷爷临终前立遗嘱,把三套拆迁房留给孙子,姑姑却跳出来反对,坚称遗嘱无效。这场遗产争夺战究竟谁能胜诉?背后又藏着哪些法律门道?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阳(孙子)
被告 1:林秀(奶奶)
被告 2:赵强(大伯)
被告 3:赵刚(叔叔)
被告 4:赵梅(姑姑)
关键关系:赵阳是被继承人赵建国的孙子,赵强、赵刚、赵梅是赵建国的子女。赵建国通过遗嘱将拆迁房遗赠给赵阳,赵梅对此提出异议,引发诉讼。
(二)案件背景
2020 年 7 月 31 日,赵建国与甲公司签订《某区改造项目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 。因房屋拆迁,赵建国和妻子林秀作为安置人口,获得三套安置房屋,分别为一号一居室(56.22㎡)、二号二居室(91.58㎡)、三号二居室(72.28㎡),此外还有 892492 元补偿款,以及逾期交房的周转补助 。
2020 年 8 月 24 日,赵建国立下代书遗嘱,明确表示去世后,自己名下的这三套房产份额全部遗赠给孙子赵阳 。遗嘱由赵建国同事马明代笔,邻居李华见证。2022 年 11 月 25 日赵建国离世,赵阳于同年 12 月 10 日签署接受遗赠声明。然而,姑姑赵梅坚决反对,认为遗嘱无效,赵阳无权获得拆迁房权益,双方闹上法庭。
二、争议焦点
遗嘱是否有效:赵阳认为遗嘱符合法定形式,是爷爷真实意愿;赵梅则称爷爷立遗嘱时身患重病,可能无民事行为能力,且见证人未真实参与见证过程,遗嘱应无效。
接受遗赠是否超期:赵阳主张在爷爷去世后 60 日内声明接受遗赠,程序合法;赵梅却表示赵阳未及时告知其他继承人,接受遗赠已超期,应视为放弃。
遗赠范围是否成立:赵阳认为遗嘱涵盖拆迁房的合同权利义务;赵梅提出遗嘱只涉及房产所有权,与赵阳主张的拆迁安置利益不一致,遗赠范围不成立。
三、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形式合规,见证真实
赵建国的遗嘱满足代书遗嘱的法定要求 。代笔人马明和见证人李华出庭作证,虽然两人对见证时长描述有别,但都证实赵建国亲自参与遗嘱内容协商,精神状态良好,确认遗嘱内容后亲笔签字 。赵梅提供的电话录音中,李华虽曾否认见证,但当庭澄清是为避免家庭矛盾才说谎,最终以法庭陈述为准,因此该录音无法否定遗嘱效力。此外,赵梅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赵建国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
(二)接受遗赠:未超法定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受遗赠人需在知道遗赠后 60 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 。赵建国 2022 年 11 月 25 日去世,赵阳于 12 月 10 日签署接受遗赠声明,在 60 日法定期限内,且奶奶林秀、大伯赵强等人均确认收到声明,符合法定程序,赵梅的超期说法不成立。
(三)遗赠范围:涵盖拆迁房权益
这三套拆迁房属于赵建国和林秀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 50% 份额 。赵建国的遗嘱明确遗赠 “属于我的份额”,该份额不仅包括房产所有权,还涵盖拆迁协议中的相关权利义务,如逾期交房的周转补助,与赵阳主张的合同权利一致,所以遗赠范围成立。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赵建国与甲公司签订协议中涉及的一号、二号、三号房屋的权利义务(含逾期交付房屋的周转补助),由林秀和赵阳共同享有,各占 50% 比例 ;
驳回赵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林秀、赵强、赵刚、赵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意味着赵阳通过遗赠获得了爷爷名下 50% 的拆迁房权益,而奶奶林秀保留自己的 50% 份额。
五、案件启示
(一)立遗嘱要规范,避免纠纷
订立遗嘱时,务必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公证遗嘱则要到公证处办理 。同时,保留立遗嘱过程的视频、音频等证据,能有效避免后续争议。
(二)接受遗赠要及时,保留证据
受遗赠人一旦知晓遗赠事宜,应在 60 日内以书面或其他明确方式作出接受表示,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若未及时行使权利,可能面临丧失受遗赠资格的风险。
(三)家庭财产分配,沟通协商为上
涉及大额财产继承,家人之间应提前沟通,尊重长辈意愿 。出现纠纷时,尽量通过协商解决,避免伤了亲情,实在无法达成一致,再通过法律途径理性处理。
这场因拆迁房遗赠引发的家庭纠纷,最终在法律的裁决下尘埃落定。它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无论是立遗嘱还是接受遗赠,都要严守法律规定。你身边有过类似的遗产继承纠纷吗?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故事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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