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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延期迁户口超 400 天,买家主张违约金有何法律依据?北京房产律师答疑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21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买方):陈立

被告(卖方):周正

(二)合同签订与约定

2019 年 12 月 31 日,陈立与周正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号房屋,房屋总价 405 万元(主体价款 384 万元,装修及设施折价 21 万元) 。合同明确一号房屋存在户口,周正需在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户籍迁出,若违约则按成交总价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同日签订的《房款支付协议》规定,陈立留存 5 万元作为户口迁出保证金,在户口迁出后两个工作日内以资金存管方式支付周正。2020 年 3 月 13 日,陈立办理完成一号房屋产权证书。

(三)纠纷产生

周正未按约定时间迁出户口,直至 2022 年 6 月 14 日才完成迁户,逾期 439 天。陈立据此起诉,要求周正支付违约金 888,975 元并承担诉讼费。

(四)被告抗辩

周正辩称:一是陈立 2024 年 4 月 24 日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此前两次催告仅涉及迁户,未主张违约金,主合同义务时效中断不影响违约金请求权时效;二是双方已重新约定在其新买的二号房屋过户(2023 年 7 月 25 日之前)前完成迁户;三是其积极推动迁户,曾起诉自己的房屋卖家;四是陈立未提供损失证据,“耽误孩子上学” 缺乏依据,且应防止损失扩大;五是陈立未归还 5 万元户口保证金构成违约,即便判赔也应减免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

陈立的违约金请求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双方是否就户口迁出时间达成新的变更约定?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是否应予以调整?

陈立未归还户口保证金是否构成违约,能否在本案中折抵?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认定

陈立与周正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房款支付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

(二)争议焦点解析

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民法典》,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可中断诉讼时效。陈立两次催告迁户,该行为不仅针对户口迁出这一主合同义务,也关联基于此产生的违约金请求权,因此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周正关于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不成立。

迁户时间变更:周正主张双方重新约定迁户时间,但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仅体现双方沟通迁户进展,未明确达成变更迁户截止日期的合意,且陈立不认可,故应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违约金调整依据: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违约金标准,周正认为过高。法院综合考量双方合同履行情况、陈立未能充分举证损失、双方沟通记录等因素,依据公平和诚信原则,有权对违约金进行调减。

户口保证金处理:陈立因周正迟延迁户未归还保证金,属于合理的自力救济。周正不同意在本案折抵且不反诉,因此该争议不在本案处理,可另案主张。

四、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周正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陈立支付违约金 5 万元;

驳回陈立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合同条款细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户口迁出等关键事项应明确约定时间、违约责任、救济方式,避免模糊表述引发纠纷。

变更需书面确认:合同履行中若协商变更条款,务必以书面形式确定,口头沟通或不明确表述难以作为变更依据。

违约金约定要合理: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应结合实际情况,过高的违约金可能被法院调整,过低则难以保障权益。

及时主张与证据留存:权利人要及时行使权利,通过书面催告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并妥善保留沟通记录、催告凭证等证据,以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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