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阳
被告:陈辉、陈明、陈婷
关键关系:许建国与周梅为夫妻,周梅再婚时携子女陈辉、陈明、陈婷、陈昊(后更名林强)与许建国共同生活。林强与苏芳为夫妻,育有林阳。许建国、周梅、林强均已去世,各方因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延庆区 ×× 号)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件背景
1987 年,许建国获批宅基地并建成一号房屋北房五间(东三间、西两间),2000 年陈昊增建西房两间。2016 年,许建国与林强签订赠与协议,将北房东数三间及院落赠与林强,约定许建国保留居住权。许建国、周梅、林强相继离世后,林阳主张继承东数三间北房,陈辉等人则对赠与协议效力存疑,要求依法分割遗产,双方诉至法院。
(三)诉讼过程
林阳起诉要求继承一号房屋北房东数三间,苏芳支持林阳并放弃自身继承份额。陈辉辩称赠与协议无效,主张北房五间为父母遗产应平均分割;陈明、陈婷持相同意见。陈昊认可西房两间归己所有,未对北房分割明确表态。法院经审理,结合证据及各方陈述作出判决。
二、争议焦点
赠与协议法律效力:许建国与林强签订的赠与协议是否有效?许建国能否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特定房屋?
遗产范围与分割:一号房屋北房五间是否均为许建国与周梅的夫妻共同财产?若赠与协议部分有效,各继承人应如何分配房屋份额?
继子女继承资格:陈辉等人作为继子女,与许建国形成抚养关系,其继承权利是否受赠与协议影响?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与遗产范围认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号房屋北房五间建于许建国与周梅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梅去世后,其享有的 1/2 份额作为遗产,由许建国及陈辉、陈明、陈婷、林强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继承,即每人分得 1/8 份额(房屋总份额的 1/16)。此时,许建国持有 7/8 份额(自身 1/2 + 继承周梅的 1/8×3),其余四人各占 1/16 份额。
(二)赠与协议效力判定
许建国虽有权处分自身份额,但北房五间为共有财产,在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其将东数三间整体赠与林强的行为,超出了个人处分权限。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未协商一致不得分割共有财产,因此赠与协议中涉及许建国个人份额部分有效,涉及其他共有人份额部分无效。
(三)遗产分割计算
林强去世后,其通过赠与获得的许建国份额(7/8)及继承周梅的份额(1/16),由配偶苏芳和儿子林阳继承。苏芳放弃份额后,林阳取得 8/16 份额。法院综合房屋使用现状及各方诉求,将东数三间判归林阳,西数两间由陈辉、陈明、陈婷、陈昊平均继承。
四、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北房东数三间由林阳继承;
北房西数两间由陈辉、陈明、陈婷、陈昊各继承 1/4 份额;
西房两间归陈昊所有;
驳回陈辉、陈明、陈婷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财产处分权限:夫妻一方仅能处分自身及已继承的共有财产份额,擅自处分他人份额的行为可能无效,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赠与协议规范性:涉及共有财产的赠与,应明确处分范围并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避免因权限争议导致协议部分无效。
继子女继承权: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继承权,其权利不受其他继承人处分行为影响,但需遵循共有财产分割规则。
遗产分配灵活性:法院判决兼顾法律规定与实际使用需求,继承人可通过协商达成分配方案,减少诉累并保障财产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