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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已实际履行却未办证,权利归属如何判定?房产买卖律师说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15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阳

被告:甲公司一分公司

(二)案件背景

2010 年,林阳与苏明在甲公司一分公司购买了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 × 村 × 嘉园 ×),房屋权利登记在两人名下。2011 年 12 月 27 日,苏明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份额通过赠与协议转让给林阳,并已实际履行,此后房屋一直由林阳支配使用。2023 年 1 月 4 日苏明去世,疫情结束后,林阳要求甲公司一分公司变更房屋使用权证内容,但遭对方拖延,林阳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使用权归自己所有。

(三)诉讼过程

林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一号房屋的使用权归自己所有,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甲公司一分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当事人陈述与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后作出判决。

二、争议焦点

赠与协议的效力:苏明与林阳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能作为林阳取得房屋全部使用权的依据。

房屋使用权归属:在赠与协议存在的情况下,一号房屋的使用权应归属于林阳还是仍为林阳与已去世的苏明共同所有,或者存在其他归属情况 。

三、案件分析

(一)赠与协议效力判定

根据查明事实,林阳与苏明购得一号房屋后,苏明自愿将其享有的份额无偿赠与林阳,林阳同意接受,该赠与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有律师见证,进一步增强了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双方赠与关系成立,该赠与协议合法有效。

(二)房屋使用权归属认定

由于赠与协议有效,林阳取得苏明赠与的财产份额后,依据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其对一号房屋享有完整的居住使用权利。虽然房屋最初权利登记在林阳与苏明两人名下,但赠与行为改变了权利归属。甲公司一分公司未履行变更使用权证内容的义务,不影响林阳基于合法赠与取得房屋使用权的事实。此外,甲公司一分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和事实进行裁判。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林阳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 的一号房屋享有使用权。

五、案件启示

合同签订的规范性:进行财产赠与等交易时,应确保合同签订过程规范,内容明确,最好有第三方见证或公证,以保障合同的法律效力,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难以举证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及时办理权属变更:涉及房屋等不动产权利变更,当事人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避免因拖延导致后续出现问题。即使存在合法有效的协议,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也可能在权利行使和证明上遇到障碍 。

诉讼权利的行使:作为诉讼当事人,应积极行使自身诉讼权利,按时参加诉讼、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等。若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将承担不利后果,可能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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