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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割的遗产份额被处分,其他继承人如何维权?北京房地产律师解答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15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惠(被继承人周正国、吴淑兰之女,法定继承人)

被告:周小雯(周正国、吴淑兰之外孙女,第三人周丽之女)

第三人:周丽(周正国、吴淑兰之女,被告周小雯之母,法定继承人)

被继承人:周正国(2024 年 3 月 20 日去世)、吴淑兰(2007 年 7 月 2 日去世)

(二)案件背景

周正国与吴淑兰系夫妻,育有二女周惠、周丽,被告周小雯为周丽之女。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的一号房屋(以下简称 “涉案房屋”)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登记在周正国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2007 年吴淑兰去世后,涉案房屋中属于吴淑兰的 1/2 份额作为遗产由周正国、周惠、周丽法定继承,三人未办理遗产分割。2023 年 7 月 3 日,周正国与周小雯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 1145.4 万元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周小雯并完成过户,但周小雯未支付房款。7 月 5 日,周小雯将涉案房屋 20% 份额赠与周正国,现房屋由周小雯(80%)与周正国(20%)按份共有。原告周惠认为,涉案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周正国在未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周小雯明知房屋共有情况仍交易,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三)诉讼过程

周惠起诉要求确认周正国与周小雯的买卖合同无效。周小雯辩称涉案房屋因周正国补交超标款已属其个人财产,双方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且已通过赠与返还周惠应继承份额。第三人周丽认可周小雯陈述。法院经审理,结合证据认定涉案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周正国无权单独处分吴淑兰遗产份额,判决合同中涉及吴淑兰遗产的部分无效。

二、争议焦点

涉案房屋权属认定:涉案房屋是否为周正国与吴淑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吴淑兰去世后,其遗产份额是否已由法定继承人共有?

买卖合同效力判定:周正国与周小雯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他继承人权益的情形?

三、案件分析

(一)涉案房屋权属界定

夫妻共同财产性质:涉案房屋购于周正国与吴淑兰婚姻存续期间,虽登记在周正国名下,但使用二人工龄优惠,属夫妻共同财产。2017 年周正国补交的面积超标款,不改变房屋原夫妻共同财产属性。

遗产份额分割:吴淑兰去世后,其享有的 1/2 房屋份额作为遗产由周正国、周惠、周丽法定继承,三人未明确放弃继承,故涉案房屋在吴淑兰去世后由三人共同共有(周正国占 2/3,周惠、周丽各占 1/6)。

(二)买卖合同效力分析

真实法律关系认定:合同未约定交房时间、违约责任,周小雯未支付房款,结合周正国自书遗嘱及视频证据,可认定双方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周正国真实意思是将个人份额赠与周小雯。

恶意串通与权利侵害:周正国与周小雯作为近亲属,应当知晓涉案房屋包含吴淑兰遗产份额,却在未通知周惠的情况下交易,导致周惠应继承的 1/6 份额被处分,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 154 条,涉及吴淑兰遗产的 1/2 份额(即周正国无权处分的部分)买卖合同无效,周正国个人份额(1/2)的赠与行为有效。

四、裁判结果

合同部分无效:确认周正国与周小雯 2023 年 7 月 3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吴淑兰遗产的 1/2 所有权份额部分无效;

驳回其他请求:驳回原告周惠关于确认合同全部无效的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夫妻共同财产处分限制:夫妻一方去世后,生存方仅能处分自己享有的财产份额,擅自处分配偶遗产份额的行为可能因侵犯其他继承人权益而无效。

恶意串通的司法认定:近亲属之间的交易若未通知其他权利人,且交易价格、条款明显异常,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部分无效。

遗产继承与产权登记:继承人应及时办理遗产分割手续,未分割的共有财产被擅自处分时,其他继承人可通过诉讼确认处分行为无效,维护自身权益。

意思表示的实质审查:合同名称与实际法律关系不一致时(如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法院将结合证据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按实际法律关系认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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