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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房产如何继承分割?房产律师讲解析产规则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15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辉、王琳,系被继承人刘刚与前妻所生子女。

被告:李娟、陈悦,李娟为刘刚再婚配偶,陈悦为李娟与前夫之女。

(二)案件背景

刘刚于 2011 年 7 月 28 日与李娟登记结婚,婚后购置多套房产、车辆,并积累了一定银行存款。2021 年 2 月 20 日,刘刚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王辉、王琳作为刘刚的法定继承人,认为李娟、陈悦侵占遗产,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并分割刘刚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以及刘刚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等。李娟、陈悦则提出多项抗辩,双方对遗产范围、继承人资格及财产分割比例存在争议。

(三)诉讼过程

王辉、王琳起诉请求与李娟、陈悦继承并分割刘刚名下多套房屋、房屋内家具家电、车辆、银行存款,分割刘刚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等,并要求对方承担诉讼费用。李娟、陈悦辩称陈悦与刘刚形成抚养关系,有权继承;部分财产应先析产再继承,且二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应多分,王辉、王琳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部分房屋、车辆不属于遗产范围,银行存款存在赠与等情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委托评估机构对部分财产进行评估,最终依据相关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

二、争议焦点

继承人资格认定:陈悦是否与刘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从而具备继承人资格。

遗产范围界定:各套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是否属于刘刚的遗产,部分财产是否存在赠与或涉及他人权益。

财产分割比例:在确定继承人及遗产范围后,各继承人应如何分配遗产,是否存在多分、少分或不分的情形。

三、案件分析

(一)继承人资格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断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需综合考虑再婚时继子女年龄、共同生活时间、生活照顾、经济支持、情感联系等因素。李娟与刘刚结婚时,陈悦未成年,且由二人抚养照顾,求学期间费用由其支付,刘刚就医时陈悦也积极协助。在王辉、王琳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陈悦与刘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具备继承人资格,与王辉、王琳、李娟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遗产范围界定

房屋: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为刘刚与李娟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份额为李娟所有,另一半为刘刚遗产;三号房屋、四号房屋虽登记在刘刚、李娟名下,但李娟、陈悦提出涉及他人权益的证据,法院因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暂不处理。

车辆:登记在刘刚名下的宝马车,李娟、陈悦主张已赠与陈悦,但证据不足,法院认定为遗产;沃尔沃车因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法院未作处理;登记在李娟名下的奔驰车,李娟主张由婚前个人车辆置换而来,但证据不充分,法院将其部分份额认定为刘刚遗产 。

银行存款:刘刚名下部分银行账户,李娟、陈悦主张已赠与陈悦,但缺乏充足证据,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析出李娟份额后,剩余为刘刚遗产;李娟名下银行存款中部分款项涉及刘刚遗产,法院予以认定 。

其他财产:刘刚名下社会保险养老保险个人缴存部分,婚前缴纳部分为个人财产,婚后缴纳部分的一半为李娟所有,另一半为遗产;刘刚的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不属于遗产,但为便于处理,法院在本案中一并按照均等原则进行分割 。

(三)财产分割比例

在遗产分割时,法院遵循均等分割原则,同时考虑财产实际使用情况、各方举证情况及相关因素。如一号房屋由李娟实际居住,法院将刘刚的遗产份额判归李娟,由李娟给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因李娟拒绝配合部分财产评估,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在分割时予以酌情处理;对于李娟隐匿遗产的行为,法院在分割相关财产时对其少分 。

四、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归李娟所有,李娟给付王辉、王琳、陈悦房屋折价款各 1692500 元,三人协助李娟办理房屋变更登记。

二号房屋 62.5% 份额归李娟所有,王辉、王琳、陈悦各享有 12.5% 份额。

三号房屋归李娟所有,李娟给付王辉、王琳、陈悦房屋折价款各 211900 元。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内家具家电归李娟所有,李娟给付王辉、王琳、陈悦家具家电折价款各 100000 元。

登记在刘刚名下的车由王辉继承,王辉给付李娟、陈悦、王琳车辆折价款分别为 175000 元、35000 元、35000 元,李娟、陈悦、王琳协助王辉办理车辆变更登记。

刘刚的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由李娟、陈悦、王辉、王琳平均分割,李娟负责办理领取手续并给付相应款项。

刘刚名下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李娟继承,王辉、王琳、陈悦协助办理领款手续,李娟给付三人各 15512.49 元。

 

五、案件启示

遗嘱订立的重要性:被继承人应提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遗产分配方式,避免因无遗嘱导致继承人之间产生纠纷,减少诉讼成本和家庭矛盾。

证据留存意识:在涉及财产赠与、出资等情况时,应保留相关书面协议、转账记录、沟通凭证等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维护合法权益。

家庭关系与继承权益: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家庭成员之间应注重情感联系与相互照顾,同时在处理财产问题时要遵循法律规定,避免因利益冲突伤害亲情。

诉讼中的配合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和评估工作,拒绝配合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影响自身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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