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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悦,一号房屋原产权人
被告:陈昊,房屋买受人
第三人:甲公司,房屋交易居间方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林悦诉请:
判令陈昊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 81.8 万元、合理费用 6.39 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 14315 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2620.11 元,合计 898835.11 元;
陈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2023 年 5 月 20 日,经甲公司居间,林悦与陈昊就一号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房屋总价 409 万元,陈昊应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支付首付款,并在满足购房资质后完成交易。合同签订后,陈昊支付定金 10 万元,后因二手房市场降价,陈昊以无购房资质为由要求解约。为减少损失,林悦同意解约并于 2023 年 11 月 18 日将房屋以 339 万元售予他人,产生差价损失 70 万元。林悦认为陈昊恶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被告答辩
陈昊辩称:
自身积极履约,多次降价出售自有房屋以获取购房资质,但受市场环境影响未能成功,不存在主观恶意违约;
合同为制式格式条款,违约责任显失公平,解约系双方协商结果,不应担责;
林悦主张的差价损失是其自行低价卖房所致,且未采取止损措施,损失应自行承担;
林悦与案外人交易存疑,涉嫌恶意串通扩大损失;
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居间费、律师费等诉求无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四)第三人陈述
甲公司确认合同签订、定金支付及解约事实,认可林悦另售房屋的价款与中介费金额,但不参与原被告违约责任争议。
(五)法院认定事实
合同签订与履行:2023 年 5 月 20 日,林悦与陈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 409 万元,陈昊支付定金 10 万元;陈昊需出售自有房屋获取购房资质,若未在 2023 年 10 月 20 日前获得资质则合同解除。
交易协商与解约:陈昊多次降价出售自有房屋未果,2023 年 10 月付款期限届满后拒绝购房,双方于 11 月 2 日签订《解约协议》,约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违约责任。
损失证据:林悦出示与案外人签订的 339 万元房屋买卖合同、3.39 万元居间服务费凭证;陈昊提交自有房屋降价挂牌记录、市场交易数据等,证明已积极履约且市场低迷导致交易失败。
二、争议焦点
陈昊未履行购房义务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如何认定林悦的实际损失?
林悦主张的居间服务费、律师费等费用能否得到支持?
三、案件分析
(一)违约责任认定
根据《民法典》,陈昊未按约支付房款且以无购房资质为由解约,构成根本违约。其以市场环境为抗辩理由不成立,因合同已明确约定购房资质获取时间及解约责任。
(二)违约金调整依据
合同约定的 20% 违约金(81.8 万元)高于实际损失。法院综合考虑房屋差价、陈昊履约努力、林悦止损措施、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对违约金进行酌减。
(三)损失赔偿范围
林悦主张的居间服务费,若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且非必要支出,法院不予支持;
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损失,因双方解约协议未约定,亦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
陈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悦违约金及合理损失 30 万元;
驳回林悦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合同条款明确性:签订合同时应细化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范围及费用承担条款,避免争议。
违约金调整规则:约定违约金过高时,法院将根据实际损失、履约情况等因素调整,当事人应合理预估风险。
止损义务履行:合同履行受阻时,双方均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未履行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证据留存重要性:交易过程中应保留沟通记录、履约凭证等证据,以证明自身主张和损失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