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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
苏晴,赵刚之妻
赵宇,苏晴与赵刚之子
被告:陈瑶
第三人:孙昊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苏晴、赵宇诉请:
判令陈瑶返还位于顺义区 XX 镇 XX 村 XX 小区的一号房屋;
陈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苏晴与赵刚系夫妻,育有一子赵宇,赵刚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因病去世。二人发现,2014 年 12 月 23 日赵刚向 XX 村村民委员会交款取得一号房屋使用权。赵刚生前与陈瑶在此同居,赵刚去世后陈瑶拒不搬离。原告认为,该房屋属赵刚婚内财产权益,赵刚去世后其有权管理使用,陈瑶占有房屋违背公序良俗,应予返还。
(三)被告答辩
陈瑶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原告从未占有过该房屋,不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且房屋并非由其侵夺导致原告丧失占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需在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已超时效,原告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诉讼。
(四)第三人陈述
第三人孙昊未到庭,通话中称赵刚已将涉诉房屋抵账给自己,现由陈瑶居住。
(五)法院认定事实
家庭关系:苏晴与赵刚于 1980 年结婚,育有赵宇,赵刚父母先于其去世。
房屋争议:
原告提交 2014 年 12 月 23 日收据复印件,显示赵刚向村委会支付 125 万元购买一号房屋,但无原件。
被告提交收据原件及房屋登记信息,收据显示同日赵刚支付 36.5 万元,后更名为孙昊并加盖村委会公章;房屋登记信息显示所有人为孙昊。
其他证据:在另案中,村委会证实房屋已售予孙昊,购房可在原始收据上更名,且认可被告提交收据真实性。原告称赵刚曾付 100 多万元,36.5 万元收据系开具错误,后补开 125 万元收据。
二、争议焦点
苏晴、赵宇是否有权要求陈瑶返还一号房屋?
一号房屋的实际有权占有人是赵刚,还是第三人孙昊?
三、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 462 条,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但需证明自身为合法占有人,且请求权应在侵占发生一年内行使。同时,当事人对主张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二)原告主张分析
原告仅提交收据复印件,无法证明赵刚为房屋合法占有人。而第三人孙昊持有收据原件,且村委会作为房屋管理方认可孙昊为房屋所有人,原告证据不足以对抗孙昊的权利主张。
(三)占有权利认定
因涉诉房屋为小产权房,无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权属认定依赖证据。现有证据表明,原告与孙昊就房屋有权占有人存在争议,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无法证明陈瑶侵占其合法占有。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 462 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90 条规定,判决:
驳回原告苏晴、赵宇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小产权房交易风险:小产权房缺乏合法产权登记,交易易引发权属纠纷,购买时需谨慎评估风险。
证据留存重要性:涉及财产权益时,务必保留交易凭证原件,复印件等间接证据证明力较弱。
占有请求权时效: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受一年时效限制,权利人应及时主张权利。
第三人权利影响:案件中第三人的权利主张可能直接影响诉讼结果,需全面审查各方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