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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出资多,继承份额就一定能多分吗?房产律师解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0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

林悦,死者长女,主张按遗嘱分割房屋份额;

林萱,死者次女,主张按遗嘱分割房屋份额。

被告:林瑶,死者三女,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

死者:

林鹏,林悦、林萱、林瑶之父;

李芳,林悦、林萱、林瑶之母。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林悦、林萱诉请:

依法判令按遗嘱分割一号房屋,林悦、林萱各占 38.96% 份额,林瑶占 22.08% 份额;

林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理由:父母育有三女,一号房屋为甲公司职工住宅,由林鹏于 2008 年购得,部分房款以旧房折价抵扣,剩余房款由林悦、林萱出资,林瑶出资 5 万元用于装修。父母于 2015 年立遗嘱,明确百年后三女按购房出资比例继承房屋。因林瑶不认可遗嘱,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三)被告答辩

林瑶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2017 年父亲林鹏出具声明撤回 2015 年遗嘱,原遗嘱无效;一号房屋为父母共同财产,应按法定继承,自己应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四)法院认定事实

家庭与房产背景:林鹏、李芳育有三女,林鹏于 2020 年去世,李芳于 2021 年去世。2008 年,林鹏与甲公司签订合同购得一号房屋,部分房款以旧房折价抵扣,林悦、林萱支付剩余房款,林瑶出资 5 万元装修。

遗嘱与声明:2015 年,林鹏订立自书遗嘱,明确三女按购房出资继承房屋;2017 年,林鹏签署由林瑶代书的声明,称此前遗嘱分配 “不合适”“以前签字无效”。

证据争议:林悦、林萱质疑声明真实性,认为未体现林鹏真实意愿;林瑶主张声明已撤回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双方均认可房屋为林鹏与李芳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

林鹏 2015 年所立自书遗嘱是否有效,2017 年的声明能否撤回该遗嘱?

一号房屋应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分割,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如何确定?

三、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林鹏 2015 年自书遗嘱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形式要件,且当时精神状态正常,在无相反证据下应认定有效。而 2017 年由林瑶代书的声明,既不满足代书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形式要件,也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要求,因此不具有撤回遗嘱的法律效力。

(二)继承份额划分

林鹏份额继承: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林鹏享有的 50% 份额按有效遗嘱继承,法院参照遗嘱内容酌定林悦、林萱各继承 19.5%,林瑶继承 11%。

李芳份额继承:李芳享有的 50% 份额按法定继承,考虑到林悦、林萱购房出资较多,法院酌定林悦、林萱各继承 18.5%,林瑶继承 13%。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号房屋由林悦、林萱、林瑶共同继承,其中林悦、林萱各自享有 38% 的份额,林瑶享有 24% 的份额;

驳回林悦、林萱、林瑶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遗嘱形式需规范:订立遗嘱应严格遵循法定形式(如自书、代书、公证等),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或被撤销。

遗嘱撤回需谨慎:撤回或变更遗嘱同样需符合法定形式,代书声明若无合法见证,无法产生撤回效力。

出资与继承关联:购房出资虽不直接等同于继承份额,但在法定继承中,对财产形成贡献较大的继承人,法院可酌情多分。

赡养证据留存:主张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应保留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照料记录等),否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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