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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
林悦,死者长女,主张按遗嘱分割房屋份额;
林萱,死者次女,主张按遗嘱分割房屋份额。
被告:林瑶,死者三女,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
死者:
林鹏,林悦、林萱、林瑶之父;
李芳,林悦、林萱、林瑶之母。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林悦、林萱诉请:
依法判令按遗嘱分割一号房屋,林悦、林萱各占 38.96% 份额,林瑶占 22.08% 份额;
林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理由:父母育有三女,一号房屋为甲公司职工住宅,由林鹏于 2008 年购得,部分房款以旧房折价抵扣,剩余房款由林悦、林萱出资,林瑶出资 5 万元用于装修。父母于 2015 年立遗嘱,明确百年后三女按购房出资比例继承房屋。因林瑶不认可遗嘱,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三)被告答辩
林瑶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2017 年父亲林鹏出具声明撤回 2015 年遗嘱,原遗嘱无效;一号房屋为父母共同财产,应按法定继承,自己应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四)法院认定事实
家庭与房产背景:林鹏、李芳育有三女,林鹏于 2020 年去世,李芳于 2021 年去世。2008 年,林鹏与甲公司签订合同购得一号房屋,部分房款以旧房折价抵扣,林悦、林萱支付剩余房款,林瑶出资 5 万元装修。
遗嘱与声明:2015 年,林鹏订立自书遗嘱,明确三女按购房出资继承房屋;2017 年,林鹏签署由林瑶代书的声明,称此前遗嘱分配 “不合适”“以前签字无效”。
证据争议:林悦、林萱质疑声明真实性,认为未体现林鹏真实意愿;林瑶主张声明已撤回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双方均认可房屋为林鹏与李芳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
林鹏 2015 年所立自书遗嘱是否有效,2017 年的声明能否撤回该遗嘱?
一号房屋应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分割,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如何确定?
三、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林鹏 2015 年自书遗嘱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形式要件,且当时精神状态正常,在无相反证据下应认定有效。而 2017 年由林瑶代书的声明,既不满足代书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形式要件,也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要求,因此不具有撤回遗嘱的法律效力。
(二)继承份额划分
林鹏份额继承: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林鹏享有的 50% 份额按有效遗嘱继承,法院参照遗嘱内容酌定林悦、林萱各继承 19.5%,林瑶继承 11%。
李芳份额继承:李芳享有的 50% 份额按法定继承,考虑到林悦、林萱购房出资较多,法院酌定林悦、林萱各继承 18.5%,林瑶继承 13%。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号房屋由林悦、林萱、林瑶共同继承,其中林悦、林萱各自享有 38% 的份额,林瑶享有 24% 的份额;
驳回林悦、林萱、林瑶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遗嘱形式需规范:订立遗嘱应严格遵循法定形式(如自书、代书、公证等),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或被撤销。
遗嘱撤回需谨慎:撤回或变更遗嘱同样需符合法定形式,代书声明若无合法见证,无法产生撤回效力。
出资与继承关联:购房出资虽不直接等同于继承份额,但在法定继承中,对财产形成贡献较大的继承人,法院可酌情多分。
赡养证据留存:主张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应保留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照料记录等),否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