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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律师:未答辩未出庭,开发商能否逃避办证责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0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

林晓薇:一号房屋买受人,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入住多年,因未取得房产证提起诉讼。

被告:

甲公司:原名乙公司,1997 年 1 月 30 日更名,一号房屋出售方,未履行协助办理房产证义务 。

(二)案件事实

1995 年 4 月 10 日,林晓薇与甲公司(原乙公司)签订《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126.10 平方米,总价款 219,201 美元。合同约定首付 50% 享九八折优惠,甲公司于 1995 年 5 月 15 日前交房,交房后 30 日内双方共同办理过户及领证手续。林晓薇于 1995 年 4 月 18 - 20 日支付 53% 房款,1996 年结清全款,并于 1995 年 10 月办理入住。此后,林晓薇多次要求甲公司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

(三)查明事实

合同有效性:双方签订的预售契约经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合法有效,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交房时间及产权登记义务 。

款项支付与房屋交付:林晓薇通过多笔电汇及收据证明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甲公司于 1995 年 9 月 22 日通知林晓薇办理入住手续,林晓薇实际入住至今 。

被告未履行义务:甲公司经合法传唤未答辩、未出庭,未履行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合同义务 。

二、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有权要求办理产权登记:林晓薇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入住,甲公司是否应履行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义务?

购房款与违约金折抵是否处理:林晓薇主张以甲公司延期交房违约金折抵欠付购房款,该请求是否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三、案件分析

(一)原告权利认定

林晓薇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且林晓薇已履行支付购房款的主要义务,甲公司交付房屋后,根据合同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应协助林晓薇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林晓薇的诉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

(二)折抵请求处理

林晓薇提出的购房款与违约金折抵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重新核算,因甲公司未参与诉讼答辩,无法核实相关事实,且该争议与办理产权登记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 。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林晓薇将一号房屋转移登记至其名下。

五、案件启示

重视合同履行与证据留存:交易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买受人需妥善保存付款凭证、交付通知等关键证据,以便维权 。

及时主张权利:若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举证困难或超过诉讼时效 。

企业需诚信经营:作为出售方的企业应恪守契约精神,及时履行产权登记等义务,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与自身信誉 。

明确诉讼请求范围:诉讼中应合理区分不同法律关系,避免将复杂争议一并主张,影响案件审理效率与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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