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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赡养协议未公证,法院认可其房屋分配约定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0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

赵雨:赵立文之女,代位继承人,主张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遗产。

陈婉清:赵立文之妻,认为自己尽到赡养义务,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赵思瑶:赵立辉之女,代位继承人,要求继承相应遗产份额。

刘淑兰:赵立辉之妻,同样主张分割遗产 。

被告:

赵振宇:王秀兰与赵建国的长子,认为应依据遗嘱和《赡养老人协议》分配遗产。

赵振国:王秀兰与赵建国之子,主张赡养有差异,不应平均分割遗产。

赵振民:王秀兰与赵建国之子,认同按《赡养老人协议》执行遗产分配。

赵振生:王秀兰与赵建国之子,参与房屋租赁管理,支持按协议继承 。

(二)案件事实

赵建国与王秀兰为夫妻,育有六子女(赵振宇、赵立辉、赵立文、赵振国、赵振民、赵振生)。赵立辉与刘淑兰育有赵思瑶,赵立文与陈婉清育有赵雨。赵立辉、赵立文分别于 1999 年、2001 年去世,王秀兰、赵建国先后于 2017 年、2020 年离世。登记在赵建国名下的一号房屋、二号房屋由原夫妻共有的 9 号房屋拆迁所得,此外,王秀兰与赵建国名下还有银行存款未分割。赵雨、陈婉清、赵思瑶、刘淑兰以陈婉清、刘淑兰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为由,要求分割两套房屋及存款;赵振宇主张依公证遗嘱和《赡养老人协议》,由自己继承一号房屋,赵振国、赵振民、赵振生认同该协议,同时表示不应平均分割遗产 。

(三)查明事实

家庭与房产背景:9 号房屋为赵建国、王秀兰所建,后遇拆迁,二人用补偿款购置一号、二号房屋,登记在赵建国名下。赵雨等称建房时自家出资,但无证据佐证 。

遗嘱与协议情况:赵建国、王秀兰曾立公证遗嘱,将原房产份额留给赵振宇;2015 年,在村委会见证下,赵建国、王秀兰与赵振宇、赵振国、赵振民、赵振生签订《赡养老人协议》,约定一号房屋归赵振宇,二号房屋由赵振国、赵振民、赵振生共有 。

赡养与财产争议:赵雨等提交证据证明陈婉清、刘淑兰尽到赡养义务,赵振宇不予认可;此外,赵振宇在父母去世后支取了部分存款,各方就存款继承产生分歧 。

二、争议焦点

遗产分配依据:应依据公证遗嘱、《赡养老人协议》进行分配,还是按法定继承处理?

陈婉清、刘淑兰的继承资格:陈婉清、刘淑兰是否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能否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存款分割方式:未在遗嘱和协议中明确的存款,应如何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

三、案件分析

(一)房产继承认定

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且其效力应及于原房产拆迁后的利益,故一号、二号房屋应由赵振宇继承。同时,赵振宇、赵振国、赵振民、赵振生均同意按《赡养老人协议》执行,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即一号房屋归赵振宇,二号房屋由赵振国、赵振民、赵振生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

(二)赡养义务与继承资格

虽陈婉清、刘淑兰提供证据证明履行了一定赡养义务,但未达到 “主要赡养义务” 标准,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赵立辉、赵立文先于父母去世,赵思瑶、赵雨可代位继承其应得份额 。

(三)存款分割处理

遗嘱和《赡养老人协议》未涉及存款,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均等分配,赵振宇支取的部分需返还并重新分配,剩余存款由各继承人平均继承 。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号房屋由赵振宇继承。

二号房屋由赵振国、赵振民、赵振生继承,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赵振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振国、赵振民、赵振生、赵思瑶、赵雨各 43990 元。

赵建国、王秀兰名下各银行账户截余额,由赵振宇、赵振国、赵振民、赵振生、赵思瑶、赵雨各继承六分之一份额。

驳回赵雨、陈婉清、赵思瑶、刘淑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重视遗嘱形式与效力:公证遗嘱法律效力严谨,订立遗嘱时应选择规范形式,确保遗嘱真实有效,减少继承纠纷 。

保留赡养证据:主张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需保留支付费用、照顾陪伴等证据,以便在纠纷中维护自身权益 。

明确协议内容:家庭内部关于财产分配、赡养等协议,应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必要时由第三方见证或公证,增强协议约束力 。

遵循法定继承规则:无遗嘱或遗嘱未涉及的遗产,应严格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进行分配,保障各继承人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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