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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律师:儿媳主张公婆腾退夫妻共有房,为何证据不足败诉?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0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

陈淑媛:一号房屋登记所有权人,因房屋被他人占用,主张腾退并要求支付使用费。

被告:

张建国:陈淑媛前夫的父亲,认为对房屋享有合法居住权,拒绝腾退。

李桂兰:陈淑媛前夫的母亲,与张建国共同居住在一号房屋,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

张伟:陈淑媛前夫,与父母立场一致,认可父母对房屋的居住权利。

(二)案件事实

陈淑媛购置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一号房屋,房屋登记为其个人产权,后增加共有产权人。张建国、李桂兰未经陈淑媛同意长期居住该房屋。2024 年 1 月 19 日,陈淑媛发现二人仍在居住,要求腾房或支付占用费遭拒,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建国、李桂兰搬离房屋,并要求张伟、张建国、李桂兰共同支付自 2016 年 4 月 20 日起的房屋占用费及利息 。

(三)查明事实

婚姻与房产背景:陈淑媛与张伟原系夫妻,张建国、李桂兰为张伟父母。一号房屋购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陈淑媛名下。陈淑媛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后经诉讼该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房屋产权恢复至陈淑媛与张伟共有状态 。

房产纠纷历程:2010 - 2022 年间,陈淑媛与张伟历经多次离婚及财产分割诉讼。法院先后判决二人离婚,并确定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 50% 份额 。

房屋占有争议:陈淑媛主张自 2016 年 4 月 20 日起,张伟及其父母持续占有房屋并拒绝其进入;张建国、李桂兰、张伟则称房屋此前由买受人占有,收回后主要由张伟居住,父母偶尔居住,且父母基于出资和赡养关系有权使用房屋,未阻止陈淑媛进入 。

二、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有权占有使用房屋:张建国、李桂兰以出资及赡养关系为由,主张对房屋享有合法居住权,该主张是否成立?

原告能否主张腾退及赔偿:陈淑媛作为房屋按份共有人,能否以被侵权为由要求被告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及利息?

三、案件分析

(一)被告占有房屋的合法性认定

一号房屋为陈淑媛与张伟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张伟占有使用房屋属于行使共有权,而张建国、李桂兰经张伟同意居住,不具有违法性。虽然被告提出的出资及赡养关系并非法定居住权依据,但在张伟认可其居住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无权占有 。

(二)原告请求权分析

陈淑媛曾擅自出售房屋导致产权变动纠纷,自身存在过错。且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阻止其使用房屋,也无法证实房屋被被告持续侵占,因此,其基于所有权被侵害提出的腾退、赔偿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陈淑媛的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明确产权与居住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若无特殊约定,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非产权人基于亲属关系居住房屋,需经产权人同意,避免权属纠纷 。

保留证据意识:主张权利时需提供充分证据。如本案中,陈淑媛因无法证明被告侵权行为,导致诉求不被支持,当事人应注重日常证据留存 。

谨慎处置共有财产:对共有房产的出售、处分等行为,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可能因损害他人权益导致行为无效 。

寻求合法途径维权:发生房产纠纷时,应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避免私自处置或强行占有,加剧矛盾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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