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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文轩、赵雅琴、赵雅婷
被告:孙晓梅
被继承人:赵志远、吴秀兰、赵俊辉
关联公司: “乙公司”
二、原告诉求
请求法院判令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号房屋由赵文轩、赵雅琴、赵雅婷继承所有;
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孙晓梅承担。
三、被告抗辩
一号房屋属于赵俊辉的合法遗产,孙晓梅作为赵俊辉配偶,林悦(孙晓梅女儿)与赵俊辉存在抚养关系,二人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赵文轩、赵雅琴、赵雅婷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继承人无权继承。
四、法院查明事实
家庭关系:赵志远与吴秀兰育有三女一子,分别为长女赵文轩、次女赵雅琴、三女赵雅婷、长子赵俊辉。赵志远于 1999 年 6 月 13 日去世,吴秀兰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去世。赵俊辉与孙晓梅于 2018 年 2 月 14 日登记结婚,二人未育子女,赵俊辉于 2020 年 9 月 9 日去世。孙晓梅育有一女林悦,出生于 2008 年 11 月 3 日,林悦未与赵俊辉共同居住。
房屋权属:2013 年,吴秀兰出售二号房屋,得款 220 万元,并将其中 1588350 元转给赵俊辉。2013 年 11 月 23 日,赵俊辉与乙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一号房屋,2016 年 12 月 28 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单独所有。2020 年 9 月 29 日,公证处公证赵俊辉遗产由孙晓梅、林悦共同继承;2020 年 10 月 28 日,二人取得一号房屋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共同共有。
争议焦点证据:
赵文轩、赵雅琴、赵雅婷提交转账记录、医疗票据、丧葬费发票,主张对赵俊辉尽到照顾赡养义务,孙晓梅未尽义务;
孙晓梅提交聊天记录证明其探视赵俊辉,并提交录音主张赵俊辉有 30 万元存款在赵雅琴处用于理财。
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的继承主体认定:原告认为应由赵文轩、赵雅琴、赵雅婷继承;被告主张孙晓梅作为配偶、林悦作为有抚养关系的继女,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应优先继承。
孙晓梅是否尽到扶养义务:原告主张孙晓梅未尽赡养扶助义务,不应享有继承权;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基本扶养义务。
林悦与赵俊辉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原告认为林悦与赵俊辉未形成扶养关系,不具备继承资格;被告主张林悦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
案件分析
一、继承顺序与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孙晓梅作为赵俊辉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林悦虽为孙晓梅女儿,但现有证据显示其未与赵俊辉共同生活,未形成扶养关系,不具备第一顺位继承人资格。赵文轩、赵雅琴、赵雅婷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孙晓梅存在的情况下,无权继承赵俊辉遗产。
二、扶养义务的认定
原告虽提交费用支付凭证证明对赵俊辉进行照顾,但未能直接证明孙晓梅未尽扶养义务;而孙晓梅提交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可证明其对赵俊辉进行探视、关心病情,已履行基本扶养义务。因此,原告关于孙晓梅丧失继承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裁判结果
驳回赵文轩、赵雅琴、赵雅婷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号房屋由孙晓梅继承。
案件启示
扶养关系需明确证据:继子女主张继承继父母遗产,需提供共同生活、经济供养、情感照料等形成扶养关系的证据,单纯的亲属关系不足以认定继承资格。
继承权丧失的举证责任:主张他人丧失继承权的一方,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证明对方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遗弃或虐待情节严重等法定情形,仅主观猜测或部分照顾行为不足以否定对方继承权。
遗产分配注重证据留存:在亲属间涉及遗产继承时,对赡养、扶养行为的相关证据(如费用支付记录、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应妥善保存,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公证效力与法律规定协调:公证文书虽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涉及继承纠纷时,仍需结合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综合判断,若公证内容与法律规定冲突,法院有权依法作出不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