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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兴达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
被告:万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
二、原告诉求
判令乙公司支付一号房屋(北京市通州区)购房款 3042561 元;
判令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74869.82 元。
三、被告抗辩
合同履行异议:主张在 2020 年 10 月 30 日已签订总合同购买地下商业二层,2020 年 11 月 27 日的 21 份合同(含一号房屋合同)为便于网签,已支付 716 万元房款,不应按单份合同计算欠款。
原告违约主张:甲公司未按约定开通与一号房屋相连的地下环形隧道,不满足房屋交付条件,构成违约,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拒付房款。
免责依据:疫情属情势变更,且合同约定隧道未开通时乙公司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四、法院查明事实
合同签订:2020 年 11 月 27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号房屋《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 3803202 元,乙公司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首付 20%,剩余款项分期支付,未通过贷款审核需补足余款。
履行情况:乙公司支付 716 万元,但未区分对应房屋;未申请银行按揭贷款,一号房屋剩余 3042561 元房款未付。
关键约定:合同约定 2021 年 12 月 31 日交房,附件补充协议规定隧道未开通影响运营时,乙公司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现场勘查:一号房屋位于地下二层,有步行梯通往地面,周边商铺营业,但与其他项目连通的防火门封闭,地下环形隧道未开通。
争议焦点
乙公司拒付房款是否有合法依据: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乙公司以隧道未开通、疫情影响、原告违约为由主张免责。
甲公司是否满足房屋交付条件:甲公司主张房屋已竣工验收可交付;乙公司坚持隧道开通才符合约定交付条件。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利息及律师费:甲公司依据合同要求乙公司支付;乙公司认为自身无违约行为不应担责。
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与履行责任
合同效力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付款义务判定:合同明确约定房款支付时间与方式,隧道开通未列为交房必要条件,且开通权不在甲公司控制范围内。乙公司以隧道未开通拒付房款,无合同与法律依据,应支付剩余购房款。
二、交付条件与违约责任
交付条件分析:房屋已竣工验收,虽有步行梯可通行,但隧道未开通影响商业运营,符合补充协议中 “隧道未开通不追究乙方逾期责任” 的约定。
违约责任界定:因满足补充协议免责情形,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缺乏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裁判结果
乙公司支付甲公司一号房屋房款 3042561 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合同条款需细化明确:涉及交付条件、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应清晰界定,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如明确约定隧道开通是否为交付必要条件。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需准确适用:主张免责一方需证明疫情等因素与合同履行障碍的直接因果关系,且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合同应平衡双方权利义务,如本案中补充协议既保障买受人运营利益,也约束出卖人追责权利。
证据留存意识:交易过程中应保留沟通记录、履约凭证等证据,便于在纠纷中证明己方主张,如乙公司应明确已付房款对应房屋。
通过本案可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准确解读合同条款、合理运用法律规定及留存证据,对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