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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未做亲属关系鉴定,派出所证明能否认定继承人身份?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0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远

被告:刘俊辉、刘俊峰、刘俊婷

被继承人:刘父、陈母

关联公司:A 公司(北京市某某公司化名)

二、原告诉求

请求法院确认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X 号)归原告陈远所有。

三、被告抗辩

刘俊辉、刘俊峰:购房时使用刘父工龄及夫妻积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刘父子女,与陈远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各分得房屋四分之一份额。

刘俊婷:不认可陈远继承人身份;房屋使用刘父工龄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自身有权继承房屋份额。

四、法院查明事实

家庭关系:刘父与前妻育有刘俊辉、刘俊峰、刘俊婷,前妻 1969 年去世;1981 年刘父与陈母结婚,婚后生育陈远;刘父于 1995 年去世,陈母于 2005 年去世,陈母父母先于其死亡。

房屋权属:一号房屋原由 A 公司分配给刘父,1999 年陈母以成本价购买,购房时使用刘父 30 年工龄、陈母 22 年工龄,2000 年登记在陈母名下,现由陈远居住。

关键证据:

鉴定书证实陈母与陈远为母子关系;

派出所证明、计生部门文件及微信记录等,表明陈远系刘父与陈母子女;

购房时刘父已去世,陈母因超生缴纳社会抚养费。

其他情况:各方均不申请亲属关系及房屋价值鉴定;陈远愿折价补偿,被告同意,但未就房屋价值达成一致 。

争议焦点

陈远是否为刘父的合法继承人:原告主张提供证据可证明亲子关系;被告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其与陈母关系,无法证明与刘父的关系。

一号房屋的权属及继承份额划分:原告请求确认房屋归己所有;被告主张房屋为刘父与陈母夫妻共同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案件分析

一、继承人身份认定

亲子关系证据链:鉴定书确认陈远与陈母的血缘关系,结合陈远出生时陈母与刘父为夫妻、计生部门处罚记录、派出所证明及被告认可的沟通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陈远系刘父子女,具备继承人资格。

被告与陈母关系:刘父与陈母结婚时,三被告已成年,未形成抚养关系,且无证据证明对陈母尽赡养义务,故无权继承陈母遗产。

二、房屋权属及继承份额

房屋性质与权属:房屋虽在刘父去世后由陈母购买,但使用其工龄优惠,该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属于刘父遗产部分;其余价值为陈母个人财产,陈母去世后,其份额由陈远继承。

份额计算依据:因各方未对房屋价值鉴定,法院根据工龄贡献及法定继承规则,酌定陈远继承 64.75% 份额,三被告各继承 11.75% 份额 。

裁判结果

登记在陈母名下的一号房屋,由陈远继承 64.75% 份额,刘俊辉、刘俊峰、刘俊婷各继承 11.75% 份额;

驳回陈远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及时办理产权与继承手续:涉及遗产继承的房产,应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或继承手续,避免因时间推移导致证据灭失、关系认定困难。

重视证据留存与收集:主张继承权时,需提供完整证据链,包括亲属关系证明、财产来源证明等;涉及争议时,沟通记录、官方文件等辅助证据可增强说服力。

明确抚养关系认定标准: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抚养关系,以未成年时实际抚养行为为认定依据,成年后单纯的往来探望不构成继承权利基础。

合理选择诉讼策略:对财产价值存在争议时,及时申请鉴定以明确分割依据;协商折价补偿需达成书面协议,避免后续纠纷。

通过本案可知,遗产继承纠纷中,证据收集、法律关系认定及财产分割规则对案件结果至关重要,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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