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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协议存瑕疵,未经全部继承人认可被判无效,依照法定继承分割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4-21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文诉称,被继承人周某贤2015年因病死亡,被继承人林女士于2007年死亡。被继承人周某贤与林女士是夫妻关系,共育有周某旭、周某杰、周某鑫、周某文、周某涛子女五人。周某旭生于1953年死于1996年,周某旭有子女周某霖一人。

被继承人周某贤、林女士死亡时留下遗产有: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D号房屋、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Y号房屋。

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被继承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被继承人之子周某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若周某旭未丧失继承权,周某霖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被继承人周某贤死亡后,其遗产全部由被告周某杰、周某涛占有,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协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事宜,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原告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继承被继承人周某贤、林女士的遗产即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D号及Y号房屋的各五分之一份额;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某杰辩称,涉案房屋是我家原有平房在1995年拆迁所得,当年我为父母出资安置周转房,相关的水电费由我负担。1998年我父母入住涉案的D号房屋,并将楼上Y号房屋上锁,没过多久原告将Y号房屋撬锁并在此居住了半年左右,原告搬走后Y号房屋由周某涛居住至今,当时我们说好谁在此居住就多照顾父母。

我母亲身体不好,大部分时间都要住院,我母亲住院期间我和妻子付出很多。我父亲在母亲去世以后单独居住在D号房屋,我每天都去看望父亲,我妻子同样对我父亲进行了照顾。……现在我听从法院的判决。

被告周某鑫辩称,被告周某杰所述属实,他的妻子为老人付出了很多。我们每个兄弟姐妹都为家里付出了,家里人的医药费和家里的大事小情的全部费用都由我出资。我的小妹周某涛对老人付出最多,当年我母亲半身不遂,周某涛从没离开过父母,父母曾经留下遗言要求安置好周某涛。现在我尊重法院的判决,要求依法继承。

被告周某涛辩称,我为照顾老人尽心尽力。我母亲去世后父亲由我来照顾,我为家里付出最多,希望能多分遗产。父亲去世后我和哥哥姐姐一起签订了一份协议,他们同意将D号房屋给我居住,这是对我付出的认可。现在我尊重法院判决,要求依法继承。

被告周某霖辩称,一、认可原告提出的遗产范围。二、周某霖作为代位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三、周某霖及其母亲陈某霞作为丧偶儿媳虽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也尽心尽力照顾了老人,应当分得部分遗产。周某霖要求继承两套涉案房屋各六分之二份额。1996年5月周某旭去世后周某霖和爷爷奶奶关系很好,每周末都去看望老人,2006年被继承人林女士住院期间周某霖和母亲经常去看望看望老人。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周某贤与林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子女五人,分别为长子周某旭、次子周某杰,长女周某鑫、次女周某文、三女周某涛。周某旭于1996年5月20日死亡,被告周某霖系周某旭之子。林女士于2007年1月2日死亡,周某贤于2015年7月8日死亡,二人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D号及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Y号房屋两套均系被继承人周某贤名下之私产,于2004年6月28日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中D号房屋原由被继承人周某贤与林女士共同居住,被继承人林女士死亡后由周某贤单独居住,被告周某杰自2014年初搬至该房屋内与周某贤共同生活,现D号房屋由周某杰实际居住。原告周某文为解决住房问题曾于1998年前后在Y号房屋居住半年,此后被告周某涛搬至该房屋内居住至今。

另查,原告周某文与被告周某杰、周某鑫、周某涛在被继承人周某贤死亡后签订《房产协议》,内容为:“父母两套房产,因父母去世前有口头协议,谁负责父母的服侍养老由谁直接继承一套房产。我们父母始终由周某涛服侍,现在父母以去世,我们同意由周某涛继承北京市西城区D号的房产,我们不太懂法律承序,就特立下字据,我们同意将西城区D号的房子由周某涛所有。签字为证”。由针对上述协议,原告周某文与被告周某杰、周某鑫、周某涛均认可协议内容的真实性,被告周某霖述称该协议中没有其本人的签字,不清楚协议的具体内容。

 

裁判结果

一、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D号房屋一套由原告周某文与被告周某杰、周某鑫、周某涛、周某霖共同共有,每人各占有五分之一份额。

二、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D号房屋一套由原告周某文与被告周某杰、周某鑫、周某涛、周某霖共同共有,每人各占有五分之一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遗赠继承办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本案中,被继承人周某贤、林女士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D号及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Y号房屋两套并取得房屋所有权,故上述两套房屋均应认定为系周某贤、林女士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周某贤、林女士生前均未订立遗嘱,二人死亡后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的方式由其子女周某旭、周某杰、周某鑫、周某文、周某涛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之子周某旭先于其死亡,故应由周某旭之子即被告周某霖代位继承。

原告周某文与被告周某杰、周某鑫、周某涛在被继承人周某贤死后签订的《房产协议》,侵犯了被告周某霖的合法权益,故法院认定该房产协议无效。据此,涉案房屋应由原、被告平均继承,即每人各继承五分之一份额。被告周某涛主张多分遗产,依据不充分,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周某霖所述其与母亲陈某霞在其父周某旭死亡后亦对被继承人尽到赡养义务,并据此主张继承涉案房屋各六分之二份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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