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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部分子女放弃继承后又主张不是真实意思,法院裁判其不许反悔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4-21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霞、林某旭诉称,赵某霞与林某鹏于1962年10月结婚,共生育子女二人,女儿林某兰,儿子林某旭。林某鹏于2011年2月去世。林某鹏名下共有两处房产,分别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以下简称北京一号房屋)与济南市二号(以下简称济南二号房屋),是赵某霞与林某鹏夫妻的共同财产。

林某鹏生前曾与赵某霞商量并口头决定,济南的房产给女儿林某兰继承,北京的房产给儿子林某旭继承。现济南的房子已过户给林某兰,林某兰写了放弃北京房产继承权的声明。赵某霞自愿将其享有的一半所有权及其应继承的份额均赠给林某旭,同意由林某旭一人继承北京房产。故请求法院判令林某鹏名下的北京一号房屋由林某旭继承。

 

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兰辩称,我父母生育子女二人,即我与林某旭。父亲林某鹏名下的两处房产,北京、济南各一处,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济南二号房屋已在父亲生前过户到我名下。我曾出具声明,自愿放弃北京一号房屋的继承权,但现我认为上述放弃声明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我主张该声明作废。我对北京一号房屋享有六分之一份额,现我依法主张我的继承权。

 

法院查明

赵某霞与林某鹏于1962年10月结婚,共生育子女二人,女儿林某兰,儿子林某旭。林某鹏于2011年2月去世。北京一号房屋现登记在林某鹏名下。

庭审中,赵某霞、林某旭与林某兰均认可北京一号房屋为赵某霞与林某鹏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霞自愿将其对北京一号房屋享有的一半所有权及其应继承的份额均赠给林某旭,林某旭表示接受赵某霞的赠与。

济南二号房屋曾登记在林某鹏名下。庭审中,赵某霞、林某旭与林某兰均认可,该房屋系赵某霞与林某鹏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已在林某鹏生前过户到林某兰名下。赵某霞称,不清楚该房屋具体的过户方式,办理手续时,其与林某鹏一起到房产局办理,让签字就签字了,没有多问。因为在林某鹏生前,其与林某鹏已商量好如何分配两处房产,即济南房产给女儿,北京房产给儿子,这样安排是夫妻二人对共同财产的处理,现其仍认可老伴林某鹏生前的意见,并同意将其对北京一号房屋享有的份额赠与儿子林某旭。

赵某霞另称,没有收到林某兰的房款,济南房产过户给女儿时,林某鹏说早晚是给女儿的,先过户,女儿可以贷款买房。就济南二号房屋的过户情况,林某兰称,其要买房需抵押贷款,便以买卖形式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未向父母支付房款。

2013年5月12日,林某兰出具一份《声明》,内容为:我自愿放弃北京一号房屋的遗产继承权,同时将济南市二号房屋所有权转让给赵某霞。赵某霞与林某旭主张林某兰做出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不存在受胁迫、欺诈等情况,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随意反悔。林某兰认可上述声明的真实性,但表示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就出具上述声明的情况,林某兰称其先写了一份,又誊抄了一遍,将写得清楚的给了母亲赵某霞,某霞认可上述事实。林某兰表示对上述声明反悔了,声明作废,要求分割北京一号房屋,认为其应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的房屋由林某旭继承。

 

房产律师点评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处分的权利。本案中,北京一号房屋和济南二号房屋均系林某鹏与赵某霞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霞称在林某鹏生前,夫妻二人对共同财产已达成一致的分配意见,即北京一号房屋给儿子林某旭,济南二号房屋给女儿林某兰。事实上,济南二号房屋已经在林某鹏生前过户到林某兰名下。赵某霞称其不知晓具体的过户方式,未收房款,但现仍坚持其与林某鹏的共同意志,并自愿将其对北京一号房屋享有的份额全部赠与儿子林某旭。林某旭表示接受赵某霞的上述赠与。对此,法院不持异议。

对于济南二号房屋,林某兰自认系以买卖的形式,但实际是以未支付房款的方式过户到其名下。对于北京一号房屋,林某兰认可其出具的《声明》的真实性,但表示翻悔,称该声明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综合本案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法院认为林某兰提出的具体理由不充分,其对放弃继承翻悔的意见,法院不予认可。鉴于赵某霞自愿将其对北京一号房屋享有的所有权以及应继承的份额全部赠与林某旭,且林某旭表示接受赵某霞的上述赠与,故法院确认北京一号房屋由林某旭继承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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