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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儿子不让外嫁女儿继承父母宅基地房屋,女儿起诉继承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4-21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文、赵某芳诉称,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原、被告的父亲赵父、母亲赵母已经去世。父母生前在位于房山区S村的宅基地上兴建房屋9间,分别是北房5间、东房2间、西房2间。现该宅基地由被告一家居住。

原、被告父母去世后,二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分割遗产事宜,被告始终没有回复。现赵某文、赵某芳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赵某文、赵某芳各继承父母遗留的9间房屋中的3间;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旭辩称,赵某文、赵某芳已经出嫁,不同意她们继承。

 

法院查明

赵父、赵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长子赵某旭、长女赵某文、次女赵某芳。赵父于1997年去世,赵母于2006年9月30日去世,二人均未留有遗嘱。

原、被告一家在位于房山区S村一号有宅基地一处。赵父、赵母于1988年在该宅基地上建北房5间、东房2间、西房2间。原、被告双方均认可上述房屋为赵父、赵母的遗产。后赵某旭于2011年在该院内增建房屋,在北房北侧增建房屋3大间,在原有的北房5间和新增建的北房北侧房屋上加盖二层房屋,在院内增建南房及门道。1988年、2011年两次建房均未经相关部门审批。

 

裁判结果

位于房山区S村一号宅院内北房西数第一间、西房两间由原告赵某芳继承,北房东数第一间、东房两间由原告赵某文继承,北房中间三间由被告赵某旭继承。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应先确定赵父和赵母的遗产范围。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宅院内北房5间、东房2间、西房2间系赵父、赵母共建,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故上述房屋为赵父、赵母的遗产,每人占有财产二分之一份额。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本案中,赵父、赵母去世后均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赵父去世后,赵父的遗产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即配偶赵母、子女赵某芳、赵某文、赵某旭继承。后赵母去世,赵母的遗产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即子女赵某芳、赵某文、赵某旭继承。对赵父和赵母的遗产,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酌情对房屋予以分割。原、被告双方对宅院内其他房屋无争议,法院对此不持异议。鉴于建房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本判决不作为房屋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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